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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吉林商会




商会简介


大连吉林商会是在吉林省政府、大连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吉林省经济合作局同意,大连经合办批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于2010年12月22日正式成立。商会是由吉林籍工商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在大连的吉林省籍企业界及工商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商会内设秘书处、会员部、维权部、联络部、财务部、项目部、宣传部,办公地址在中山区延安路一号保嘉大厦10楼。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大连吉林商会

英文译名: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

缩写:JLCCDL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吉林省籍在大连注册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吉林省和大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下,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协调同业关系,立足大连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发挥吉林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吉林和大连两地的发展与合作,团结和引导吉林省来大连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在大连的吉林籍人士在经营投资企业上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大连的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大连招商引资和两地经济共同繁荣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1、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促进吉林省和大连市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吉林省来连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组织的联系。

2、协助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组织两地商务考察。

3、充分发挥本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的发展得到当地政府的合作和支持。

4、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本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5、积极配合吉林省和大连市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吉连两地的经贸合作和交流,树立本商会品牌,提高本商会知名度、美誉度。

6、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7、积极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本商会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8、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吉林,热爱大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章程;

2、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须交法定代表人1寸免冠照片5张、个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在连工商营业执照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合资或联营合同复印件;

2、经本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商会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反对意见则本商会办理备案;

3、按照本商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4、由本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会员代表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商会的工作报告的权利;

4、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5、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7、有权享受本商会取得并提供的优惠资源和特别服务。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履行本商会决议;

2、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3、维护本商会在社会上的声誉;

4、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5、按本商会规定交纳会费;

6、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7、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8、履行本商会授予的其它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2、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和条例惩处;

(2)在企业经营中有偷税漏税、缺失诚信、商业信誉不佳;

(3)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4)不履行会员义务;

(5)不按期、不交纳会费;

(6)一年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和会议;

(7)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商会章程;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由本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在本商会公示30日以上,由会员交回会员证,本商会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决定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4、授权本商会理事会行使本商会管理和决策权力;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批准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聘任;

8、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位理事会成员应有一个表决权且每个表决权具有同等效力。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指定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及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出本商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5、提名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五年,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兼任法律顾问)一人。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财务知识,正直公正,政治和文化素养高。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审核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3、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5、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协调;

6、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为了广纳贤士,吸引特殊人才,根据会长提名,理事会有权聘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商会的名誉会长和本商会形象大使。

第三十三条 未经本商会会长批准或授权,本商会成员外出的活动及行为不代表本商会,一律视为其个人行为,如对本商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商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托管。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2010年11月22日讨论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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