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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国土资源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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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国土资源局




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本地区有关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市)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承办国家、省和州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要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要违法案件。

(四)拟定本辖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报国家、省和州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五)拟定本辖区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和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确认审批

(七)组织本辖区内除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

(八)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等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机关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拟定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参与拟定本辖区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省和州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制定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大理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设置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督查、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保卫、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管理外事工作,做好外事服务;管理机关服务工作;承办局党组、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办法;组织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起草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法律、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重大案件。

(三)规划科

组织编制州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科技发展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负责协调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州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负责新技术、新知识的推广应用,协调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负责国土资源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制定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和移民搬迁的规定、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州批准和上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动态平衡。

(五)土地利用科

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本地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六)测绘地籍科

制订本辖区地籍管理办法、基础测绘规划和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办法以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制订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等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测绘市场、测绘项目、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管理;负责县级以下独立平面座标系统的审核和测绘资格证书、测绘工作证初审;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七)矿产科

组织本辖区内除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

(八)地质环境科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地质灾害和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九)执法监察支队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全州国土资源的利用和权属变更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依法实施对国土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移送,并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协调处理;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领导下级执法监察队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承办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和本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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