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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计




基本信息


【词目】 大计

注音】 dà jì

释义

1.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绩。

2.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沿其制。规定三年举行一次,每逢寅、巳、申、亥年,由县、州、府、道、藩、臬等层层考察所属官员,申报督、抚审核其事状后,造册送吏部覆核。对于才、守均优者称为“卓异”,经引见(即朝见皇帝)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参见“京察”》。其处分与京官同。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

3.重大的谋略或计划。

4.[national annual accounting] 国家年终核算。

详细释义


1. 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绩。

《周礼天官太宰》:“三岁则大计羣吏之治,而诛赏之。”郑玄注引 郑司农 曰:“三岁考绩。”

2. 大计(great reckoning),中国明清时期官吏政绩考察制度。

例如:《明史佞幸传朱隆禧》:“由进士历 顺天府 丞,坐大计黜。” 清 姚鼐《邱松亭家传》:“君采购严禁吏蠹……大计列一等,当擢。”参阅《清文献通考职官四》。

详解

其制始于周朝,《周礼天官大宰》:“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后自汉唐乃至宋元,亦用称对官吏的考察,但非制度化用语。

至明朝始成为定制。明朝考察内外官员,分为京察、外察。京察指对在京任职官员的考察,外察指对在外任职官员的考察,其制均始于洪武中(1368~1398)。京察每六年一次。洪武中定京宫考察制度,成祖迁都北京后,南北两京官员均属京察之列,但未成定制。其后两京五品以下官员至十年始一考察,议者多以为法太阔略。孝宗弘治十四年(1501)南京吏部尚书林瀚请定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十七年,吏部给事中许天锡再请六年一察南北两京五品以下官员,遂成定制。

京察于已、亥年举行,四品以上京职官员具疏自陈,由皇帝亲定任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会同吏部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察之事,并密托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访,将考察结果具册奏请。

考察共分四等:

①年老有疾者致仕;

②罢软无为系行不谨者冠带闲住;

③贪酷及在逃者为民;

④才务不及、浮躁浅露者降调。

外察每三年一次。洪武二十九年(1396)定以辰、戌、丑、未年为外官入京朝觐之年,察典随之,故又作朝觐考察。后沿为定制。届时由吏部会同都察院掌其事。

明制:州县每月一考察,上报于府,府考察,每年一报,上之于布政使司,每三年,巡抚、按察使司通核官员事状,造册具报吏部,以为外官考察凭据。外察共分八等:一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罢,八不谨。其处分则有充军、为民、降调、致仕等。此外,仓场库官每年一考,巡检三年一考,教官九年一考,吏员亦有三、六年考满之法。又有当政为及时处分官员,于考期之外另行考察,称“闰察”。明制大计黜罢官员,不复序用,故至明后期,党争激烈,皆以把持大计为党同伐异手段。则考察之意渐失。

清承明制,其标准定为才、守、政、年四格,以分优劣。

3. 重大的谋略或计划。

《国语吴语》:“不勇,则不能断疑以发大计。” 唐 杜甫《暮秋枉裴道州手札率尔遣兴寄递呈苏涣侍御》诗:“ 郭钦 上书见大计, 刘毅 答诏惊羣臣。” 宋 苏轼《答吕元钧书》之二:“士大夫相顾避罪而已,何暇及中外利害大计乎?”明 孙承宗《答袁节寰(袁可立)登抚》:“以展错为酌计,海上诸兵如淮远之兵,俱可授之立图大计,其一切舟楫器械有无多寡,敢烦兴综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政协代表﹞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案。”

4. 谓国家岁终核算。

《周礼天官序官》“司会” 汉 郑玄 注:“司会主天下之大计。”《魏书袁翻传》:“今之豫度,微似小损,岁终大计,其利实多。”

相关分词: 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