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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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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俗称大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



简介


重疾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2007年8月1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规范》),正式开始实施。

过去重疾险的理赔尺度比较严苛,许多消费者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理赔时也产生了很多纠纷。2006年8月,中保协联合中国医师协会组建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以共同制定我国重疾行业标准定义库及使用规范。

《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成年人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今后凡是叫“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至少必须能保这6种疾病。

6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重大疾病保险定义与医学说法不同

中国保险行业统一使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已于4月3日正式启用。近日,参与重疾定义制定的中国医师会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赵师充告诉记者,统一定义以后,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该注意:重大疾病保险是保险行业的一个概念,其中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医学对重大疾病的认识是不完全一样的。

因此,不是被保险人患了医学上的重大疾病后,重疾险就必然赔付。

购买大病保险注意事项


1、重大疾病的定义。在以前这曾经是保险消费者最大的难题,因为它们非常专业,而且各家保险公司的标准不一,令人很难分析比较,今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已经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今后人们投保重大疾病险,只要看哪些疾病是在保障范围内即可。

2、保险责任。通俗讲就是你买了这张保单后,保险公司承诺会为你做些什么,因此是最重要、最应理解清楚的条款。如身故、全残给付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的有效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理赔;重大疾病给付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金额理赔;满期给付,通常会被人们理解成“保费返还”,是指保险合同期满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健在,并且没有发生过大疾病的理赔,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保单宣告结束。

3、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会在合同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例如:自残、犯罪、吸毒、先天性疾病、艾滋病、战争、核辐射等等。在投保前,应通读一遍这些责任免除条款,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4、保费缴纳。条款中通常会写明投保人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缴付保费、缴费的最后时限等,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费,防止保单中止或者失效。

5、保险金的领取。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客户应如何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索赔,特别要注意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文件等,以免错失良机。 在投保重大疾病险时,千万不要忽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那些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否则签下了保单才觉得有所不妥,那就悔之晚矣。

购买大病保险的四个注意事项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客户在投保时,对健康状况、年龄等,凡是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不能隐瞒或虚报,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弄清所购保险的各项条款

购买保险时,一些消费害不细看保险细则.这就有可能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很多保险理赔纠纷就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没有弄清保险条款所致。同时,看清条款,也利于客户有合理的预期,毕竟保险公司不是“包管”公司。

保管好有关的单、证、票、据等

凡是与投保有关的单据,如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票证 如各种证明、病历、发票等 ,都应妥善保管。因遗失此类票据而发生保险纠纷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

注意险种的合理搭配

单一品种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障范围毕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险种组合,具体组合方案可请有关保险专业人士设计。

大病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1.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 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

1. 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可以在经营地就近选择两家由市区劳动局、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其中一家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一家区级定点医院,职工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职工患病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有关转院审批手续。

2.职工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3.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职工,就诊时需使用大病统筹处方,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凡"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其费用的20%,未被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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