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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奖励公民与“两抢一盗”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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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奖励公民与“两抢一盗”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倡导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弘扬正气,发动、依靠群众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抢劫、抢夺、盗窃(以下简称“两抢一盗”)犯罪,促进全市平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的通知》(黔府发〔1994〕2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与“两抢一盗”犯罪作斗争公民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奖励的对象

奖励对象指在本市辖区内现场抓获正在实施“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公安干警和治安专职巡防队员、保安队员因职责所在另行规定)。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主动协助民警和专职巡防队员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100元—500元。

1、为抓获盗窃、抢夺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线索的,每案奖励100元;

2、为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线索的,每案奖励200元;

3、主动协助抓获盗窃、抢夺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奖励300元;

4、主动协助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奖励400元;

5、在主动协助抓获盗窃、抢夺、抢劫犯罪嫌疑人中事迹突出的,每人奖励500元。

(二)现场抓获扒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100元—500元。

1、现场抓获盗窃、抢夺违法嫌疑人,未造成财产损失的,每案奖励100元;

2、现场抓获盗窃、抢夺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比照涉案金额进行奖励。

(三)现场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涉嫌构成犯罪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经审查属系列案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固定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1、盗窃、抢夺涉案金额在500—2000元的,每案奖励1000元;

2、盗窃、抢夺涉案金额在2000—5000元的,每案奖励2000元;

3、盗窃、抢夺涉案金额在5000—10000元的,每案奖励3000元;

4、盗窃、抢夺涉案金额在10000—20000元的,每案奖励4000元;

5、盗窃、抢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

6、现场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5000元。

(四)现场抓获“两抢一盗”涉命案件和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每案奖励6000元—10000元。

1、致受害人轻微伤害的,每案奖励6000元;

2、致受害人轻伤的,每案奖励7000元;

3、致受害人重伤的,每案奖励8000元;

4、致受害人死亡的,每案奖励10000元。

三、奖励审批程序

(一)奖励与“两抢一盗”作斗争的公民,由市、乡两级综治办具体实施,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二)公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或电话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接收处理。公安派出所或刑侦、治安部门接案后,核实案情并立即通知属地乡镇、街道综治办,由乡镇、街道综治办根据奖励条件对办案单位核实的案情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办案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综治办共同在5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经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审核后,送市综治办审定并发放奖金,奖励过程不得超过15天。

(三)市电视台、外宣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奖励信息。

(四)奖励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每半年纪检、监察部门对实施奖励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在奖励中弄虚作假或拖延不办的,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

四、奖金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奖励专费,由市综治办专项用于奖励。

(二)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金由综治创安机构向社会募集的要求,由市、乡两级综治办具体实施募集工作。

1、募集范围:

(1)市、乡两级行政机关、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

(2)省、遵义市驻赤企事业单位;

(3)市内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等。

2、募集标准: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500—2000元(10人以下500元,10人—30人1000元,30—50人1500元,50人以上2000元),个人按在职人数每人不少于30元。

(2)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自愿的前提下,适量捐赠。

募集经费统一存入市见义勇为基金账户,由市综治办专项统一用于奖励与“两抢一盗”作斗争以及维护治安见义勇为公民的专费。市综治办要统一规范登记、申报、审批程序和要求,严禁截留、挪用,每年公布一次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收支监督管理,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募集要求:

募集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年年初1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在 月 日前完成。

(三)募集工作纳入市、乡两级综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五、见义勇为公民的保障

(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中受伤的公民医疗保障:

l、属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支付部分由市政府财政支付。

2、未进入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3、凡属见义勇为负伤的,各医疗单位凭公安机关介绍一律先行救治,并同时向市综治办报告,综治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核实医疗费用后向市政府据实申请专项经费。

4、各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费用应予优惠。

5、见义勇为公民依法对加害者追诉医疗赔偿。司法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依法维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中公民的伤残牺牲保障:

1、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公民,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工伤对待。

2、致残的公民,由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按国家有关参战民兵、民工办理抚恤。

3、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

4、对见义勇为致残公民及其家属,工商、税务部门为其自谋职业按国家规定提供优惠政策。

5、外来务工人员中的见义勇为公民,愿意落户赤水的,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6、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武装部门、房管部门等要对见义勇为伤残和牺牲公民的子女入学、参军、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公民,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抚恤金30万元人民币;符合烈士标准的报请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家属享受烈士遗属怃恤。

8、市、乡两级综治办、民政部门建立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档案,实行跟踪管理救助。

(三)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抓获正在实施“两抢一盗”嫌疑人引起的法律诉讼,法院对其免收诉讼费,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四)安全保密工作: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公安及相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对可能遭受报复的公民,根据其申请,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视情对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对实施报复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五)见义勇为评先表彰奖励:凡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受奖励的公民,可再次纳入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英雄”的评选和表彰奖励范围。见义勇为奖金不计个人所得税,不纳入低保家庭收入计算标准。

本实施意见,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