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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督办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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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督办办法


(2007年9月28日赤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监督质量,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交办意见(以下简称交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形成的重要意见。交办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汇报、视察调查、无主题发言后,向“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交办的综合意见。审议意见、交办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督办工作,对于推进“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交办意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办理,“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告办理情况的20日前,将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于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再按确定的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跟踪督促办理。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在6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在6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报告的形式包括会议听取和书面文件送达等形式。报告的文件或材料要突出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后,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弃权”四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过应投票人数半数的,有关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办理情况;如重新办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仍达不到上述要求,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如主要责任人员拒不提出辞职,且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撤职。不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或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免职或撤职。

主任会议的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如主任会议不满意的,须在30日内重新办理并报告。如对重新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主要责任人员,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或撤职案,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不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主要责任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免职或撤职。

免职或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