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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的调研报告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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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赤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2009年9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安排,8月28日-9月9日,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牵头组织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昌银带队,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委员参加。调研组一行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先后听取了8个乡镇,市农业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的工作汇报,着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以及在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在抓“三农”工作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组织学习、宣传、培训,积极扶持、指导和服务,促进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今年8月,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6户,成员2373人,注册资金1323.577万元。按行业划分:养殖业5户、种植业6户、竹业22户,其他行业3户。分布在16个乡镇(办),基本形成了以竹业、粮食、蔬菜、中药材、畜牧业等主导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地带动和促进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得的成效

(一)发展速度较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二年来的时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发展态势较好。

(二)产业特色明显。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我市农业产业优势比较明显的竹业,生猪、乌骨鸡的养殖业,石斛、龙眼的种植业上,特别是竹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2户,占已成立合作社的61.1%,初步形成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竹产业链,为竹加工企业提供了原材料。

(三)合作模式多样化。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基本覆盖了各乡镇(办),有经典型、协会型、大股东控制型、企业控制型、支部加合作社型、规范型等六种合作社形式,它们都成为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生力军。

(四)提高农民收入,带动产业发展效果显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副产品的贮运销售、技术信息指导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直接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减少了产品的销售环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得到提高,实实在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如长期镇生猪营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养殖业,采取七统一(统一集资、统一买仔猪、统一购饲料、统一饲养方法、统一疫病防治、统一销售、统一分红)的运行方法,在养殖户与市场间架起了桥梁,建立了“产供销”一条龙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增加收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间不长,从总体上讲,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发展的氛围还不浓,与国家立法意图、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与繁荣农村经济需要、与先进地区发展情况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还有不少问题。

(一)宣传广度深度不够。目前,干部和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晓率不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农户主动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不强,存在行政主导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象。

(二)政府及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力度不够。由于全市缺乏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加强协作,共同指导、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力度不大,不能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运行质量不高。表现在: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期,实力弱、层次底,覆盖面小,带动能力不强;二是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规范程度不高,民主管理,财务制度、利益分配等不健全;三是合作社重组建,轻运行,有的只是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没开展经营活动;四是成员之间合作意识不强,组织松散,自我发展意识缺乏,经营能力低下,合作社缺乏凝聚力。

(四)缺乏管理和技术人才。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专业技术人才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在经营管理、信息利用、市场营销,科技服务、财务核算等专门人才,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建议

农民是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典型引路,规范管理”的发展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是明确宣传重点。市乡两级要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龙头企业负责人、种养大户、致富能手和农民群众的宣传,使他们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具体规定,认识到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意义。二是增强宣传效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简明扼要的宣传资料、组织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提高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知晓率。三是强化培训学习。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有计划对各相关部门的干部、合作社带头人、农村能人等分期分批培训。

(二)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由农业与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科技、供销等部门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调机制和联系沟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抓好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的贯彻执行,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和指导、扶持和服务。

(三)细化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服务环境。目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初始阶段,生存发展能力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应在宣传培训、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措施并狠抓落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 加强引导,完善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做好引导发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立足现实,明确发展目标、方向及思路,积极引导,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步推进。二是立足优势抓发展。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农民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逐步转变由政府让农民干变为农民自己想干和我要干的格局。三是抓好典型示范。对复兴竹原料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镇生猪营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批发展比较规范的合作社,要积极推广,示范引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建设为重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