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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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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和《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遵义市政府4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赤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市的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本办法中的独生子女户是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女绝育户是指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家庭,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子女是指户籍在本市的农村子女。

第三条:子女在1988年1月1日后出生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发给一次性奖励费和保健费。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费100元。原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发给部分一次性奖励费的待以后市财政好转后补足100元。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发给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发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非客观原因放弃二孩生育、2006年6月1日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费,原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发给500元奖励费的,不再补发。

早婚早育的夫妻独生子女奖励费、保健费、放弃二孩生育奖励费均不发给。

第四条: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夫妻,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发给生产扶持金:

(一)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夫妻,从年满5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每人每年300元;

(二)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每人每年300元;

(三)扶贫一类重点乡镇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领取每人每年500元;

(四)扶贫一类重点乡镇的独女户夫妻,从年满3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每人每年500元;

生产扶持金每年年底前由本人申请,村协会评议,村委会签注意见后报当地政府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个人帐户发放。

生产扶持金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发放,统一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高等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的助学金。

第六条:2006年6月1日后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家庭,由镇(乡)、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七条:独生子女户年满18周岁的子女,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由本户申请,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个人帐户发放。

第八条: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子女2006年6月1日后死亡且不再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由本户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当地政府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第九条:对已婚妇女自觉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后,所生婴儿有较严重缺陷,由本户申请,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视其缺陷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5000元。

第十条: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居住的房屋属危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新建房屋的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给予3000元的建房补助。

本户申请向所在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指派国土所、建管站、民政办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实地勘察并拍片存查,确属危房不能继续居住或人均住房不足20平方米的,将勘察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新建房屋竣工后发给3000元的补助费。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因病住院治疗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按50%给予补助。报销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补助费由本人申请,当地合信医疗办审核后报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独生子女户的未婚子女,每年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本人申请,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在指定医院对症治疗的,门诊可按住院治疗在农村合作医疗中按规定报销,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持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报销结算单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基金中报销;对家庭生活贫困的给予重点扶助,并可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独子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600元。

独女户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第十五条:对实现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中考,在遵义市内学校录取时给予加10分照顾,参加高考的按《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户的子女,在应聘本市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对实现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免费参加政府主办的专项技术培训,并优先安排生产扶持项目和资金。

第十九条:对实现计划生育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请2000元以内贷款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家庭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和扶助金;违法生育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列奖励、扶助所需资金除已明确由有关单位承担外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基金中支付。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基金筹集办法:

1、省和遵义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

2、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提取20%;

3、税改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2%;

4、市财政预算2006年按地方财政收入0.6%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以后每年增加0.1%;

5、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列奖励、扶助、照顾对象须逐级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奖励费、保健费、二女户绝育奖励费由各镇(乡)、办计划生育办公室直接发放到人,按季度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结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由分管市长签批后在基金中划拨。

生产扶持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费、建房补助费、放弃二孩生育奖励费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个人帐户代发;国家奖励扶助金按原规定由农村信用社开设个人帐户代发;自付医疗补助费按合作医疗报销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解释权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