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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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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维护好农村路网建设成果,建立长效管理养护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贵州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管理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进行;做到分级负责、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原则。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交通工作重要内容,每年年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部门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监督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二、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和年终考核工作;

三、协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局设农村公路管理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交通管理站。

一、公路管理所是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县公路的日常养护、水毁防治、安全保畅、绿化美化工程,合理有效运用养护资金,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二)负责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人员和养护工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不断提高;

(四)负责农村公路上大、中、小桥梁的日常养护和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五)协助交通局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

(六)公路管理所内设路政管理站和路政执法大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教育和处罚;

3、依法管理公路两侧的建筑红线;

4、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事项;

5、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运输事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7、依法治理公路“三乱”和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合法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隶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受市交通局指导,是乡公路的管理养护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乡公路的水毁防治工作,保障公路晴雨畅通;

(三)配合路政站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保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治理公路“三乱”和超限运输;

(四)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五)积极引导群众在公路两侧种树种竹,既绿化美化公路,保护公路路基,又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得到实惠;

(六)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七)按时完成其他交通管理工作任务。

三、村委会是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通的目标;

(二)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实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没有人为损毁公路和在公路两侧乱搭乱建的行为;

(三)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养护公路,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合理有效运用资金;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逐步实现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目标是:路基稳固、边坡稳定、边沟畅通、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齐全、安全设施完善、行道树齐整。

第八条 农村公路采用“群专结合、责任到人”的养护组织形式。

乡、村公路养护模式可采取:(一)安排专人进行养护;(二)“一事一议”按养护里程、路面状况分包到户进行养护;(三)村干部、党员分片包段的方法轮流进行养护;(四)出义务工或以资代工的形式进行养护;(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六)政策允许的其它养护模式。

县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所负责,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或具有养护知识、技能和业绩的农民工养护,签定养护承包合同,实行绩效工资制。

乡公路养护,由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以合同制形式承包给公路沿线具有养护技能和工作责任感的农民工养护,实行绩效工资制。

村公路养护,按照主线支线,区别对待。主线的养护,可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季节性突击养护,也可多渠道筹足资金,实行承包养护;支线养护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列入养护计划的,由村委会根据其养护质量兑现养护补助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采用经常性养护与突击性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方式,不断推进养护规范化。

经常性养护就是养护工人经常上路作业,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公路病害,长期保持农村公路良好的通行状态和服务水平;季节性养护就是在每季度一定时间,集中人财物力,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突出养护,使农村公路恢复较好的通行状态和服务水平。

县公路养护要实现经常性养护,养护工人必须每天上路作业;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乡村公路,要求进行经常性养护;未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乡村公路,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可采用季节性养护为主,经常性养护为辅的养护方式。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在年初制定下发。县公路养护计划,按遵义市交通局编制下达计划执行,市交通局组织、公路管理所实施。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市交通局编制下达、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和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养护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养护备料。泥石路面常用养护材料为片石、碎石和粘土,县公路碎石粒径1—3厘米、乡村公路碎石粒径2—4厘米;

二、路面养护。坚持“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泥结石路面要求勤补薄铺、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无坑槽、波浪、露骨、车辙等病害,水泥路面要求经常清扫,及时灌缝和修补;

三、桥涵养护。要建立健全大中小桥梁技术档案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桥涵安全,确保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封闭绕行等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采取限制交通或封闭绕行措施,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四、排水系统。对边沟、涵洞内的堵塞物及时清挖,保持边沟、涵洞完好,排水畅通,增强公路防御水毁能力;

五、路容路貌。对公路两侧路肩及边沟杂草,每半年集中清铲一次,要求路肩不能高于路面,边沟壁杂草清铲高度在1米以上,清铲时间在每年的4月和10月;

六、里程碑、百米桩、指示牌、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设置完善,每年查路前用油漆刷新;

七、公路绿化。公路绿化在冬春两季进行。结合赤水实际,按属地原则,鼓励群众种杂竹,“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公路绿化应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2米以外,急弯内侧不栽植乔木,以保持良好的行车视距;对已成林的行道树,要修枝整形,防治病害,每年10月用石灰浆涂刷树干根部一米高度;

八、坚持雨天上路巡查制度。对堵塞边沟涵洞要及时疏通,以防冲毁路基路面;对路基塌方要及时清除,路基沉陷要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对冲跑的路面碎石、花泥要及时填补,保持良好的路面结构。

第十二条 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一、县公路养护质量,由遵义市交通局组织检查评定,每年一次;

二、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由市交通局组织检查评定,每半年一次,检查比例乡道为100%,村道不少于60%,评定结果同养护资金拨付挂钩;

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在市交通局统一领导下,由公路管理所路政站(路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协助,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路基边沟外缘乡村公路3米、县公路5米以内和弯道内侧10米以内建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浇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因特殊原因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有农村公路用地的,需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公路上设卡收费。

第十八条 严禁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对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要严格按照治理超限运输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在村公路入口处设置隔离墩,限制大吨位货运车辆通行,以保护公路和预防安全事故。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农村公路养路费和县、乡财政投入。其中上级农村公路养路费专款用于公路养护工程;县、乡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县、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县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省、遵义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县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按实际里程和路面结构类型预算安排资金,标准为:泥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水泥路面(沥青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

二、乡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市财政按实际里程和路面结构类型预算安排资金,标准为:泥结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水泥路面(沥青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标准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市财政按实际里程预算安排资金,标准为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400元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市财政在年度预算时,要适当安排农村公路应急抢修资金,以备农村公路抢险所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在市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在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在村委会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科目”进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分级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市交通局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补助标准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由市财政局分别拨付公路管理所和交通管理站。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赤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