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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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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


为夯实我市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生产能力上规模、安全管理上台阶,有效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黔安办〔2008〕85号和《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逐步减少事故总量,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化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扶持、督促采石场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规范化的生产经营管理道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增强抵御安全风险能力。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规范,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与机械化开采,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采石行业准入标准,督促做好采石行业规划布局,改变我市采石场“小、散、乱”的局面,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整合工作,到2010年6月底,采石场数量比2008年减少20%以上,并做到合理布局、规范开采、安全达标。

三、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

我市“四在农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沼气工程建设”、通村公路建设、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的临时取石点暂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待工程结束后自行关停,安全监管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采石场专项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袁晓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汉富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中秋 市安监局局长

许小平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邹荣良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 鑫 市国土局副局长

罗小松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益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韩 松 市电力公司经理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实施工作。2008年11月1日起,全市采石场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手册》(AQ2007.1—2006),切实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规范规定的最低等级(一级)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一级)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含变更)的采石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交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报告(以下统称:安评报告)。安全中介机构在出具的安评报告中须将《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作为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列入安评报告后,仍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应向相关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安全中介机构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后,确认有关采石场实施安全标准化评定等级情况。

2、市安监局对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的书面意见。对达不到最低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下达执法文书,一律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将依法予以关闭。对出具不实安评报告的安全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二)调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提高采石场抵御安全生产风险能力,根据黔财建〔2006〕340号文件精神,按遵义市人民政府意见:决定调整采石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每家采石场均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遵安监发〔2007〕14号文件中涉及采石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采石场,可分二次缴存(每半年缴存一次),即:第一次缴存金额为15万元,第二次缴存金额为5万元(含原已缴市级部份,此次统一缴存)。

2、新建采石场一次性交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偏远乡镇新增和原有采石场总数不超过3家的,新增采石场凭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市安监局意见,报遵义市安监局审批,可分二次缴存(每半年缴存一次,每次缴存10万元)。

3、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在办理延期(含变更)手续时,凭我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统缴凭据办理;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新建采石场、凭遵义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缴存凭据办理。

(三)优化资源整合、提高开采规模。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优化资源整合,对相距3公里范围内的采石场,鼓励、支持实行资源整合,联合开采(整合后,安全风险抵押金按一户缴存),禁止在省道、县道等主干线公路可视范围内设置采石场。从2008年11月1日起,提高新增采石场开采规模,重点整治区域内,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10万吨;非重点整治区域,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

(四)提高科技含量,实行中深爆破技术,减少爆破次数和一线工人接触危险作业面的时间和人数。对不能实行中深爆破技术的采石场,推行使用挖掘机开采,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矿山企业要与本辖区就近的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开展对各采石场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帮助、指导采石场业主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六、整治进度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用一年半左右(2008年11月—2009年12月)的时间完成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1月—12月)

1、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整治工作的领导,作好

产业规划布局。

2、调查摸清辖区采石场分布及经营情况,申办《安全

生产许可证》(含已取证和拟办证采石场)情况,组织召开采石场业主动员大会。

3、制定联合、整合及整治实施方案。对原规划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或相邻的采石场,通过调整规划、政府引导、企业协商,制定联营方案或兼并方案,签订整合协议。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1月—6月)。

1、完成采石场布点规划。

2、新建采石场和已签订整合协议的采石场,拟定开

采设计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时”审查手续。

3、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按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一级以上标准的,聘请安全中介机构做好安评报告。

4、达标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延期、变更手续,应签订救护协议,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做出安全生产承诺。

5、督促采石场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周边条件限制难以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6、对未达标企业,下达执法文书并限期整改。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7月—12月)

1、督促未达标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安全标准化等级要求的,实施关闭。

2、市领导小组对全市采石场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