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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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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令部162号)和《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遵府办发〔2007〕191号),结合赤水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在2008年底前对中心城区三个办事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提供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在2009年底前对全市(含工矿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

1、2008年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165元以下;

(2)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为本市中心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非农业人口,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

(5)家庭成员之间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原则上以申请家庭《户口薄》中记载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为准,下同)。

2、2009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455元以下;

(2)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市非农业人口,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2008年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收入标准:人均月收入165元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人,保障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按30平方米计算。

(4)租赁补贴标准:2.5元/平方米月;

(5)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4元/平方米月;

(6)租金补贴系数:1。

2、2009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收入标准:人均月收入455元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保障面积低于45平方米家庭按45平方米计算。

(4)租赁补贴标准:4元/平方米月;

(5)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4元/平方米月;

(6)租金补贴系数:①最低收入家庭1;②其他低收入家庭0.9。

三、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目前我市均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以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一)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房地产市场租赁住房。

其计算公式:B=(R×M-M)×Z×X

B=补贴金额 R=人口数 M=保障面积标准

M1=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Z=租赁补贴标准 X=系数

1、2008年 当R×M<30平方米时,则R×M=30平方米

2、2009年 当R×M<45平方米时,则R×M=45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依据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租金核减通知,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核减其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

其具体办法是: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全部予以核减。

2、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

(1)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高出部分予以核减;

(2)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按实际标准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2008年11月3日—11月14日,准备阶段

1、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

2、建立工作台帐;

3、准备各项工作资料。

(二)2008年11月15日—11月30日,动员阶段

1、召集由各 办主要领导、分管领、社事办主任、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全面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2、培训业务骨干。

(三)2008年2月1日—2009年3月30日,实施阶段

全面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局确认;其他低收入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2、申报办理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成员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

(3)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建设局。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对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由市建设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据此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核减租金或配租廉租住房。

(7)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四)2009年4月—5月,建章立制阶段。

1、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2、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制度;

4、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核制度;

5、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动复核制度;

6、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情况备案制度;

7、其他。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高度重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2、财政部门要给相关单位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3、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执行政策的监督,严禁“吃、拿、卡、要”;禁止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