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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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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赤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赤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六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指导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一节 赤水市科学技术特别奖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赤水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科学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是指在科学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技术上填补了国内外空白,对本学科理论有重大发现,技术上有新的发明),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并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2等以上,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1等的。

第九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 工程建设”是指将自然科学的原理和生产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进行科学设计,并组织实施;“资源”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如地下资源、水力资源、人力资源和动植物资源等;“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应用基础研究”是指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前款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的认同。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该领域先进或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的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著作、科学技术管理、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以及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赤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六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直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节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九条 被授予赤水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市外自然人)或者组织(市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赤水市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赤水市社会与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赤水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在促进我市与省内外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推进我市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第三章 奖励条件、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凡属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推广重大工程和社会公益类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其论文必须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会上或国内外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其论文已为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并出具有关证明;与市外合作完成一个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成果权必须属于我市公民或组织,并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评审标准按《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审,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奖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学术)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用显著,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学术)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成果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较大作用,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学术)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成果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一定作用,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十四条 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经消化吸收,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首次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其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经消化吸收,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其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经消化吸收,技术上有一定创新,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其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十五条 重大工程奖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重要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促进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省内外首创,或者国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促进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省内外首创,或者省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指的国内首创和省内外首创的认定,必须由国内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提供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标准: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候选人应当是经同学科或学术(技术)权威机构认可的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中提出重要的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在研究自然界的物质形态、结构、性质和规律等方面有重要的科学发现,并阐明新发现、新理论、新技术原理、新公式、新定理、新揭示的规律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重大的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较大的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公认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大的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较大的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的创新,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一定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一定的创新,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到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在行业中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到达省内领先水平,并已在行业中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到达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中一定范围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本章所称的国内先进水平、省内先进水平应是由国家各部、委、行业管理部门(协会)或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地州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厅、局行业(协会)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

对本章所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含应用推广范围)由候选人或候单位出具经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税务部门认定证明。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持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提出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名单;

(二)评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与候选单位名单;

(三)评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或组织名单;

(四)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分为初评、总评两个阶段进行。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初评工作由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个别学科组织市内专家初评有困难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总评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评审年度推荐参评项目的类别,聘请相关专家组建当年的若干初评组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要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学科(专业)评审组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项目技术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不得以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赤水市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 荐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推荐时,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鉴定申请书、鉴定证书、品种审定证书、专利证书、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其它相关技术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报齐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赤水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推荐书》或《赤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或《赤水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三)技术评价证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或专利证书等);

(四)应用证明;

(五)查新报告(推荐二等奖以上项目);

(六)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经有关部门认证的)、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三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赤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赤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九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推荐一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推荐当年的9月30日。

第四十一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评审年对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争议的项目,提交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章 评 审

第四十二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者,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委托)的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五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的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初评入选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总评结果,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三)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总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四)凡入选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总评大会上评审。

对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项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在评审时,凡是申报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必须在总评会上进行答辩。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七条 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赤水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写出书面处理意见盖章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第五十三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主持召开全体研究人员参加的会议,民主协商解决。由全体成员在排出的名单上签字认可,如有不同意见者,可将意见附上,一并经项目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盖章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在商定主要研究人员时,若有调离或者已故者,应如实排列,不得以他人代替。

第五十四条 凡因故自行要求撤回已登报公布获奖项目者,须由完成单位出具证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撤回手续,凡撤奖的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请奖。

第五十五条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或暂不授奖。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异议处理意见,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第八章 授 奖

第五十七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五十八条 赤水市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人,单位不超过2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人,单位不超过2个。凡不符合授奖人员和授奖单位条件的,均不得虚报以充足限额。

第五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的奖金数额为20000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全部发给获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从中提成。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凡申报赤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每个项目须交纳评审费200元。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