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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设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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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设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赤水竹业循环经济基地建设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促进赤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设和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贵州省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赤水市城工大道(市中段)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民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管道、线路等的拆迁补偿。

二、拆迁单位及拆迁期限

1、拆迁单位:赤水市国土资源局

2、拆迁期限:拆迁公告之日起20日以内

三、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符合前置条件的原则。

(1)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应符合村组确定的前置条件。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协议后,领取安置费自行购房安置,市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拆迁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拆迁工程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拆迁估价独立、客观、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4、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拆迁(除)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留地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及办法

1、货币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砖混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900元/㎡;土木结构:700元/㎡;简易结构:300元/㎡。

2、安置方式:

对住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宅基地,原宅基地由市政府收回。

3、条件:以土地使用证上产权人作为货币补偿的承受权利人。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留地集中安置标准及办法:

1、留地安置被拆迁户原住房补偿标准: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50元/㎡;土木结构:500元/㎡;简易结构或临时设施:200元/㎡。

2、留地安置被拆迁户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3、留地安置办法:选择留地安置的(1)留地安置宅基地以2005年12月31日前分户的为准;(2)拆迁单位负责宅基地的平场、水、电、路、排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公开宅基地编号。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4)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04㎡以内,房屋楼层按规划设计执行;(5)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必须按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图修建住房;(6)新安置宅基地征地费用由留地安置被拆迁户承担,标准按原宅基地补偿标准执行。

4、集中留地安置宅基地选址在城工大道循环经济园区规划范围以外。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

五、核定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建设面积等,以现场丈量人员和被拆迁农户签字的《房屋拆迁情况调查表》为依据。

六、补助、奖励

(一)搬家补助及周转过渡费:

1、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100㎡的每户补助300元,100㎡(含100 ㎡)以上不足200 ㎡的每户补助500元,200 ㎡以上的每户补助700元。按两次计算一次付给。

2、周转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发,选择宅基地安置和联建房安置的按18个月计发。周转过渡费标准,按3元/ ㎡月计算,不足300元/月户时则按300元/户月计发;其余据实计发。

被拆迁人拆迁房屋一律实行一次性搬离住地,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

(二)房屋拆迁奖励费:

在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点交房屋的(腾空标准:物件腾空、人畜离房、交钥匙)给予每户按原住房面积15元/㎡的奖励。

被拆迁人超过规定时间未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搬迁。强制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并取消一切奖励。

七、其他

(一)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能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实施。

(三)拆迁已装修的房屋,按使用年限作适当补偿(标准见附表)。

(四)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自行搬迁,超过20日未搬迁者按无主坟处理。坟墓搬迁补助标准:土坟600元/座,石砌坟、土砌碑坟800元/座,石砌碑坟1000元/座。

八、被拆迁住户应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对辱骂、围攻、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阻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