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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民政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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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民政局




机构简介


承德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任务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服务军队和服务国防建设方面的工作。

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拟定社区规划、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三)负责全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负责审核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边界线的勘定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县(市)、区、乡(街道)、村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资料;组织指导全市推行地名标准化和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

(四)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全市双拥和军民共建工作;负责慰问驻军、协调军地纠纷、协调驻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双拥模范城(县)的检查评比和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审核上报革命烈士审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负责烈军属抚恤优待及在乡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的定补工作;负责全市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市军供站的服务管理和建设。

(七)负责军队移交我市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

(八)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救济工作、拟定全市社会救济政策、标准,负责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组织检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和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国内外对我市援助、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九)建立并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担承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研究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管理市福利资金。

(十一)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组织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地方性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检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二)拟定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工作。

(十三)拟定殡葬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研究制定扶贫攻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解决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并管好用好扶贫的资金和物资,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组织协调对口帮扶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指南


婚姻登记

一、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所需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所需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办理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五保供养

1、五保供养对象包括那些人员?

答:《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如何申请五保供养待遇?

答: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五保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可以在当地的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4、五保供养标准怎样确定?

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

1、申请农村低保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于保障范围(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2、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答: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3、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等。

4、怎样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补助?

答:对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例如:某村李某,共同生活家庭成员4人,家庭年人均收入800元,其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为1000元/年,李某一家申请低保补助资金为: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员=(1000-800)×4 =800元/年

所以李某一家享受农村低保的金额为800元/年。

5、怎样申请农村低保?

答: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示7日以上,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以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批,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城市低保

1、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低保?

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户口已迁出的大学、中专等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常年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2、怎样办理城市低保?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进行审批,并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每次公示不少于三天。整个程序应自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什么是家庭收入?

答: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算家庭收入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4、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怎么办?

答: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

(二)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伙同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之日起,两个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

(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的,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一般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倍以上)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

(九)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

(十)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佩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

(十一)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

(以上内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105号规定摘录整理)。

5、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