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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薛涛研究会


第一章 总则

成都薛涛研究会,英文名称:the cheng du’s Society of Research on Xue Tao 。

成都薛涛研究会是成都市文联、成都市社科联、成都市园林局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薛涛研究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成都地区薛涛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于薛涛研究的人士自愿组成。亦吸收外地有志之士参加。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薛涛研究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及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培养高水平的薛涛学术研究人士,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推动薛涛研究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本会接受成都市文联、成都市社科联、成都市民政局和挂靠单位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在成都市望江楼公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和推动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薛涛研究的水平,促进薛涛研究的发展;通过展览、讲座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历史文化知识,传播薛涛研究成果,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活跃学术研究;编辑本会会刊,为宣传机构和刊物组织推荐稿件;评选和奖励推荐优秀文、学术著作;举办为薛涛研究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薛涛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的领导干部;

热心于薛涛研究,愿意为研究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薛涛研究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刊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开展薛涛研究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工作单位变动应通知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五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保持学术上的权威性,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研究会的活力,理事会人选应注重年龄结构,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和女同志。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因薛涛研究会是国内唯一的研究薛涛的团体故吸收了外地研究者参会,因此设名誉理事3-5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如开会长办公会或秘书长联席会,然后向理事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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