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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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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为

Chengdu Administrative Lawlrstitute,缩写是;CAL。

第二条 性质

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是成都市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教学工作者和实际工

作者开展行政法学研究活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研究、宣传和咨询服务的不以

营利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研究行政法学理论,总结依法行政经验,促进政府职能转

变,推动行政法治建设。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

出贡献。

第四条 该会参加四川省法学学会、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其团体会

员。接受四川省法学学会、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该会的住所是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县向阳路6号——成都行政学院法学教学研究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该会在四川省法学学会和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下,紧密结合成都的实际,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和学术研究,研究行政法学理论,总结依法行

政经验,探讨行政法治的实践问题,为依法治市服务。

(二)该会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三)不定期编著、印刷有关行政法学的书刊、学术论文和研究资料,沟通信息渠道,促进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该会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类型。

第八条 凡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教学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业余研究者及

单位皆可申请入会,申请加入该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该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该会;

(三)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四)在该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该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该会的书刊、资料;

(四)对该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该会的决议;

(二)维护该会的权益;

(三)完成该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纳会费;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六)向该会提供工作研究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罢免程序

第十三条 该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

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学会日常

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讨论会;

(五)代表学会参加有关会议;

(六)评审、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组织;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

秘书长两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人组成,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该 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该会理事会成员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单位资助;

(二)单位、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