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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实施办法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成都市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2日

成都市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信访问题处理逐级负责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避免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和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央、省关于群众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划分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把群众信访导向基层,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村(社区)责任。加强对本村(社区)群众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的排查了解,及时上报信息;做好信访人员稳控和疏导化解工作;对群众信访问题进行代理或陪访。

(二)乡镇(街道)责任。抓好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加强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就地就近反映问题;对发生在乡镇(街道)、属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必须深入基层及时妥善解决;对诉求问题解决后继续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员做好教育稳控工作,避免越级上访。

(三)区(市)县责任。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适时研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防止演化为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认真研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历史积案,一案一策,逐一解决,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依法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信访人员稳控在当地。

(四)各级部门责任。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更加规范高效地为群众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和基层信访代理事项;对下级约请解决信访问题,必须立即应约下访,协助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上级协调处理的信访问题必须坚决执行落实。

(五)领导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党政领导既要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对分管领域中的群众和信访工作负责,主要领导是群众和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问题按职责分工实行“包案”处理;认真落实领导阅信、接访制度;在研究政策、出台措施、推进项目前,加强调查研究,实行风险评估,做到科学决策。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加强分析研判和信息报送,发现苗头后及时上报和化解调处,努力把问题妥善处置在萌芽状态。

(二)对需要上报协调处理的信访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进行信访代理或陪访;约请上级部门下访解决;向上级分管领导或部门请示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发生重大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解决问题。

(四)对进京、到省市的非正常上访,要按有关规定和 要求及时将人员劝返接回,认真解决诉求,并稳控在当地,避免重复上访。

(五)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信访维稳机构队伍建设,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三、责任查究

(一)发生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到省市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影响较大的信访问题、重复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由成都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纪检、组织、政法、维稳、信访、人事、目标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

(二)发生以下问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稳定苗头信息漏查、漏报、甚至瞒报致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包案件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造成重复信访的;对需要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或约请上级机关下访处理造成越级上访的;对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推诿搪塞、不及时回复或应约下访造成群众越级非正常上访的;对非正常上访未依法处置或教育稳控不到位致使重复越级非正常上访或造成势态进一步扩大、恶化的;决策失当,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违法行政、作风粗暴造成较大规模聚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未认真落实上级和领导交办事项引起群众信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