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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经济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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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经济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的国家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和组织的不对称性,也是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经济并存、差距明显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随着城市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城市的产生过程就是城乡分离和对立的运动过程。城乡分离及在此基础上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是由城乡生产力发展力差异而形成的,并随着这种差异的扩大而日益突出。城乡二元化经济主要表现在三次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差异、城市化与工业化水平的差异等方面。改变城乡二元化经济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必经的过渡形态,是发展中国家不发达的标志,也反映城乡之间的制度差异。长期以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城乡之间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在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不统一、不公平的体制和政策,导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国民待遇上的不平等。 改期开放前,我国城乡之间一直末能建立均衡增长和良性循环的关系,导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迄今为止,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尚末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城乡经济末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成为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城乡二元结构,是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过程中特有的历史现象。长期累积而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的扩张受到严重削弱;二是阻碍了区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三是城乡社会发展差距不断拉大。

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因为“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不解决,不但会造成一个城乡断裂的社会,甚至连城市本身的发展也会失去支撑和依托。连年困扰我国经济的“内需不足”和“市场疲软”就是一个明证。

但“城乡二元结构”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有关的讨论中,人们对户籍制度给予了许多关注。这当然是应该的。因为支配了中国社会生活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结构”就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也正因为如此,在各界的千呼万唤之下,户籍制度的改革终于开始启动了。在一些小城市,甚至包括像石家庄这样的大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有了相当实质性的进展。由于过去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公民分为“农村”和“城市”两个部分,事实上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有重大差别的社会等级,同时也限制了公民对于居住地和劳动地点进行选择的自由。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无疑有着非常深远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的含义,这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户籍制度改革本身不是最终的目标。户籍制度改革最终的目标是消除“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以及这种“二元结构”所造成的社会分割和身份歧视。这样我们就必须弄清楚,我们所面对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什么。 我觉得,这个“城乡二元结构”至少是由这样的几个因素构成的。 1.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1951年,公安部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1957年政府实行了控制户口迁移的政策。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10条第2款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做出了带约束性的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但公民的最基本的流动和迁徙自由却在这个使用“公民”概念的《条例》中被剥夺了。在改革以后,开始允许农民进入城市经商或打工,但农村居民仍然没有在城市定居的权利,而是实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既可以看作是这种城乡壁垒存在的标志,也可以看作是弱化这种壁垒的一种措施。 2.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前中国社会中的资源是由行政性的再分配而不是由市场来进行配置的。在实行这种再分配的时候,在城乡之间实行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比如,教育和公共设施的投入。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完全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而农村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国家的投入则相当有限,有相当一部分要由农民自己来负担。在改革前,农村中小学的相当一部分开支要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来负担。民办教师的报酬,也要由农民来承担。改革以来,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好转,而且进一步地恶化了。目前,国家每年几百亿元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在城市,城市学校的一切开支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1985年以前,国家财政每年还有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1985年国家取消了这笔财政拨款,改由农民自筹经费办教育,乡村两级教育经费由农民上交教育附加费提供,农村学校改扩建也是由农民集资进行的。仅农民每年负担的教育经费就达300-500亿元。公共设施就更是如此。国家每年上千亿元的财政开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农村享受到的极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不从农村企业、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甚至罚款来解决。现在,一些工程本应由国家财政出资的,但却采取“钓鱼”办法,上级拨一点为“诱饵”,地方财政再挤一点,剩下大部分由乡村自行解决,结果只能是向农民摊派集资。农民自己搞公共建设还有一个更重的负担,就是政府规定的10-20个劳动积累工、5-10个义务工,而绝大多数农村都取了最高数,即农民每年要出30个无偿义务工,有时出工,多数乡村喜欢叫农民出钱,每个工出10-20元,仅此一项全国农民每年负担高达1000-2000亿元。但是,这一负担是不列入国家规定的5%范围的,也就是说在中央的政策里,这不是农民负担。 3.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两部分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这两种社会身份在地位上的差别,从城乡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通婚上就可以看得出来。而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地位不是虚的,而是由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支撑的。比如,在物资供应方面,1953年以后,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中国开始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制度。这一制度原则上规定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不负责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这项制度基本上排除了农村人口在城市取得口粮的可能性。在就业制度方面,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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