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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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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而来,管辖11个县(市)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原地址为郴州苏石路8号。原内部机构设置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人事科、法医技术室、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湖南分校郴州分部、纪律监察组,共14个科庭室。1995年5月,郴州撤地建市,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现在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也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改人事科为政治部,改告诉申诉审判庭为审判监督庭。为适应法院发展的需要,增设司法行政科,1997年为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增设立案庭,1999年增设法警支队,2002年实行司法制度改革,践行司法为民,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质量,增设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评查组, 民事审判第三庭, 中级法院院直属机关党委。改执行庭为执行局,局长高配副处级,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改法医技术室为司法技术室; 改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湖南分校郴州分部为市法院法官培训中心。 改民事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二庭。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二级审判机关,审理辖区内的重大一审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不服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调解)。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能上诉,如不服,可提出申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申诉无理,驳回:如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以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的申诉,可交原审复查或提审。1980年开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辖区内死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如不服,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如服判,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原判确有错误,或指定原审法院进行再审,或提审。并对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005年3月2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机构办公地点由苏石路8号迁至五岭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