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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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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牌子),为市人民政府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估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

(四)增加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工作职责。

(五)增加负责全市民间信仰事务工作职责。

(六)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

(七)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民族事务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民族方面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协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3.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4.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5.负责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办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地方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我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8.协调组织我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9.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二)宗教事务工作职责

1.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2.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研究宗教理论和市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全市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4.负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负责全市性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5.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学校,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6.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7.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8.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9.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

(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接待以及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有关民族事务的工作。

(三)宗教一科

负责有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及民间信仰的事务管理工作。

(四)宗教二科

负责有关天主教、基督教的事务管理工作。承办我市抵御渗透、宗教外事、宗教学校管理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学校建设;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的在郴活动;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组织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市宗教自养事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宗教自养事业,为宗教团体提供服务,组织培训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