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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国土资源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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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和规章,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等政策。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活动。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市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有关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人事、党务、监察、财务、档案、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资产和房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受理社会和群众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咨询。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指导全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业务培训与教育工作。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制止和查处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

(三)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的统一管理。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转报工作。拟定、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审批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地籍测绘管理科

负责城乡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管理并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办法细则。指导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并指导土地确权和土地等级定级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性和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组织研究拟定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组织指导全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招投标工作。

(六)矿产资源综合科

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年检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查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组织编制并指导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招标、投标工作。

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负责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地质勘查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组织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指导监督地质环境、地热资源的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专家系统,确认鉴定、评审结果。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