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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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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




出处


索 引 号:0000143490101038/2011-00227

统一登记号:CSCR-2011-02002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2011-04-22

生效日期:2011-04-22

信息时效期:2013-04-22

名 称: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长发改〔2011〕231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发改〔2011〕2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要求,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附件: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政府采购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是指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长沙市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交易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招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的专家实行考核、淘汰及日常等管理。

第四条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评标专家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评审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评审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审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审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信息系统还应包括评审专家短信管理平台、网络管理平台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五)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等活动的;

(六)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

(三)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以上的评审专家的;

(四)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被终止评审活动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抽取专家的。

第七条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独立评审,每次评审活动正式开始前签订统一的诚信评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予以保存。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以上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参加培训和评审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 建立评审专家评标考核制度,每次评审活动完成时,由现场监委、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位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和评标质量进行考核,并填写《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评审考核表》(见附件)。考核分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结果记入评审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监管部门留存记录,作为对评审专家进行相应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通过评审专家短信管理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对专家的日常警示和廉洁教育。经行政监管等有关部门认定,对在评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优先进入资深专家库。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记录保存证据,市政府招标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诫勉,并通过评审专家短信管理平台给予警告:

(一)无故迟到20分钟以上,50分钟以下的;

(二)评审过程中进出其它评标室的;

(三)评审专家评定表当次评定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失误,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记录保存证据,并报市政府招标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评审专家网络管理平台予以通报,暂停其评标资格1年并抄送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当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室的;

(四)无故缺席评审(迟到50分钟以上);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客观、公正评审的;

(六)不按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的;

(七)拒绝在评审报告或表格上签字,而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

(八)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拒不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调查的;

(十一)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未经批准中途退出评审活动的;

(十二)评审结论被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三)一年内被诫勉总计达到2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招标办等监管部门上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遵守评审回避制度,评审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将其它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际影响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六)不良行为记录总计达到2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有关监管人员可以终止该专家参与当次评审活动,另行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行政监管部门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监督。有关人员应将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评审考核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标室 

考核主体 监委□/行政监管 □/交易中心 □(在相应的地方打钩)

专家坐席号 考核等级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一年内被评定两次基本称职等级或评定为不称职等级的暂停其评审资格1年)

如评为优秀等级请填写具体情况:
备注:以下情况可评定为优秀等级:
1、发现或举报围标、串标等行为,并且该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认定。
2、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如评为不称职等级请填写具体情况:
备注:以下情况可评定为不称职等级:
1、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
2、投标文件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审专家未发现并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3、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意愿不同的新意见,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它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
4、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并经教育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