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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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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机构简介


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在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国家科技水平标志性产业科学仪器技术进步,立志于推动中国科学仪器产业自主发展的科学仪器企业及相关工业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联盟的宗旨是: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行业产、学、研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加速推动相关技术的产业化运用,并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科学仪器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现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联盟依托单位为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联盟管理机构设立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总部院区内。

联盟章程


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The Yangtze River Delta Strategic Alliance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Scientific Instruments,缩写为YRDSATISI,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在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国家科技水平标志性产业科学仪器技术进步,立志于推动中国科学仪器产业自主发展的科学仪器企业及相关工业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行业产、学、研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加速推动相关技术的产业化运用,并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科学仪器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现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依托单位为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联盟管理机构设立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总部院区内。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我国科学仪器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我国科学仪器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进研发联盟;

2、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进专利池联盟;

3、根据行业制标工作需求,加强分工与协调,推进标准化联盟;

4、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进投资联盟;

5、促进产业链内企业间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进市场联盟;

6、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进人才联盟;

7、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政府指导小组、顾问组、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1、 政府指导小组由江浙沪三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组成,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以确保联盟正确的发展方向。采取江浙沪三地每年轮值制度。

2、顾问组为联盟咨询机构,由科学仪器界资深专家组成,为联盟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

3、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4、 专家委员会为联盟技术决策机构,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4、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2)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3)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 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 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

(4) 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担本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7)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8)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索取联盟加入申请书;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4)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6)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

(2)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3)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4)创业基金投资;

(5)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6)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7)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十九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办公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会费,不足部分按年度预算由联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担。原则上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可少出。首年度经费由联盟秘书处另行提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交纳。每年7月1日后加入的成员当年会费可做减半处理。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等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联盟经费的使用情况,联盟秘书处应每半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联盟理事会通报,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