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规划
批准实施
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批准实施。
规划意义
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 提升 长江三角洲地区 整体实力 和 国际竞争力 的 重大 决策部署,
是深入实施 区域发展总战略、促进 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的 重要举措。
战略定位
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规划目标
2015年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20年力争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条件地位
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工作方案》,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8市(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浙江6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共16个城市。规划面积22.01万平方公里,2010年末常驻人口1亿2千多万人。
区位条件优越,自然禀赋优良,经济基础雄厚,体制比较完善,城镇体系完整,科教文化发达,
已成为 全国发展基础最好、体制环境最优、整体竞争力最强的地区之一,
在 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 具有 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责任方案
国务院在《批复》中强调,
江浙沪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推进相关工作。
政策支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
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为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