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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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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长府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9号),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做如下决定:

一、确立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再就业、构建和谐长春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到2010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高中段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达到4.5:5.5;5年间为社会输送16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年培训城乡劳动者80万人次以上;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明显提高,进入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5所,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2所;教师队伍数量、结构和素质满足实际需要。

(三)“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任务:

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为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服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服务;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实施创业经营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为培养创业者和民营企业家服务。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品牌”建设计划、县(市)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六大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中心建设计划、职业教育技术装备计划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推动办学思想转变,促进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形式。推进职业教育城乡一体化进程,实行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二、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四)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围绕我市汽车、农产品加工等十大产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

(五)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按照“政府推动、培训基地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采取“招标确定培训基地、财政资金补贴培训、培训促进农民就业”的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积极推进“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农村党员干部培训工程、星火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工程。

(七)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建立工学结合的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通过实施“教育亮灯工程”,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教育培训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下岗失业人员,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物价部门要制定职业学校开展短期培训收费的政策和标准,颁发许可证。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强化职业教育在社区教育中的作用。

(八)实施创业经营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把创业教育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加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县级职教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孵化创业人才、资本和项目,努力培养出一支立足本地创业、懂经营、会管理、能带动群众致富和就业的企业家队伍。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个体经营者,凭本人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适当减收个体管理费和营业税。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职业院校办学实力

(九)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品牌”建设计划。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加强国家、省级重点学校和示范专业建设。

(十)实施县(市)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使每所县级职教中心全部达到省级重点学校标准,学历教育办学规模达到3000人。

(十一)实施六大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中心建设计划。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和骨干企业,建设汽车、农产品加工等六大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中心。

(十二)实施职业教育技术装备计划。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适应,学校装备、实训基地装备、社会共享资源三大装备相互依存的现代职教装备体系。

(十三)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实践性强的专业课教师可评审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职业学校因办学规模扩大,致使专业教师短缺的,可在现有编制内面向社会聘任兼职教师,由财政根据办学规模扩大的需要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人事、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十四)深化招生和就业改革。推进注册制的实施。把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价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十五)实行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推进学分制、选修制和两年制试点工作。推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职业学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十六)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为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十八)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对民办职业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收费、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积极推进。

(十九)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制度。职业院校聘用短缺专业的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在职业学校中评选特级教师。设立省、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双师型”教师岗位津贴。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定机制和评聘办法。

(二十)统筹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统一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措施,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稳定普通高中的规模,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的“三限制”政策。将初中学校动员、引导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列为毕业生“参考率”和“升学率”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十一)规范职业学校管理。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统一称谓中等职业学校,并享受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有关政策待遇。

六、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对国家和省给予长春的职业教育项目,需要政府配套的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职业学校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首次转移就业培训的,可按每人300元补助标准,按培训人数由财政核拨经费。市财政要按省政府制订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按学生人数对公办学校予以足额拨付。

(二十三)完善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要不低于30%。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按每人1元定额,由县(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省、市政府用于支持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等相关专项资金,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调整职业学校现行学费标准,按市场需求确定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和范围。对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向职业教育资助或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十四)企业要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新建企业及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五)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对选学技能型紧缺人才类专业、农业及艰苦行业等专业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予以资助。财政拨款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学费收入的10%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

七、切实加强领导,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二十六)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要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长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切实措施,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加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的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十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工单位给予处罚。

(二十八)创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提高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落实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岗位津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首席技师”制度。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及维修改造与中小学享受同样的税费减免政策。对职业学校农村毕业生留城就业的,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表彰制度,形成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