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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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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系统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吉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工商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各级工商行管理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三、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div>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七、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