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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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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否依据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各级工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级工商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宜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原则上除领导分工以外的党委文件。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指导个案处理文件(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除外)。

(三)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文件。

(四)请示或涉及未决事项的文件。

(五)单纯转发上级文件的文件。

(六)会议通知等纯粹事务性、内部管理性的文件。

四、各级工商机关对难以把握的政府信息,其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由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 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二)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各级工商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各级工商机关的相关内设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五)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六)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七)各级工商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二)各级工商机关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各级工商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各级工商机关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