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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音乐家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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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音乐家协会




协会简介


常熟市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其前身为常熟市音乐舞蹈家协会,2003年音舞分家,成立常熟市音乐工作者协会,2008年正式更名为常熟市音乐家协会。现有会员114人、其中国家级会员1人、省级4人、苏州市级 9 人。另设虞山琴社、虞山民乐分会两个团体会员。近几年来,在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的正确领导下,常熟市音协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先进文化和“两为”服务的前进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创作,活跃队伍,为展现常熟形象,提高常熟原创音乐水平,发现人才,繁荣文化,促进常熟音乐事业的兴旺发展,推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三年来,常熟市音乐家协会积极组织广大音协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创作改编了一大批主题鲜明、题材丰富,形式多样,既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又充满强烈时代特色的音乐作品,并先后在省、市乃至全国的赛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有女声独唱《蓝调江南》《天下常熟湖山秀》、《锦绣江南》、《夜莺的月亮》《太阳仙女》;组歌《一个书记,一个村庄》;混声合唱《春风又绿江南岸》、《为我的城市喝彩》,琴与歌《尚湖云水》;男声组合《尚湖水天堂》、《虞山桂花香》、《月河桥》;白茆山歌《千年不断娘家路》、《三邀三甩闹端阳》;管弦乐《田野的交响》;少儿合唱音乐《半个月亮爬上来》、《采莲谣》,舞蹈音乐《捉鰤螺》等。同时积极组织参与全市的各项重大文化活动,近年来先后参与了江南文化节、尚湖国际文化节、沙家浜旅游节、白茆山歌艺术节、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永恒的丰碑”大型歌会、“放歌三十年”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型歌会、“放歌新中国”庆祝建国60周年万人歌会、全市廉政歌曲大赛、常熟市广场文艺、常熟市“三下乡”集中活动等重大文化活动,为常熟文艺舞台的多姿多彩发挥了重要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常熟市音乐家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由专业音乐工作者和业余音乐爱好者自愿组成,系联合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市广大音乐工作者,继承与弘扬祖国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隶属:本会是常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员会员,在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158号(常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 组织创作、整理、改编和出刊音乐作品;

(二) 组织开展音乐作品的演出、展演和比赛,积极参加群众音乐活动;

(三) 推荐会员参加各级音乐会演、展演和比赛,普及繁荣音乐艺术;

(四) 组织会员开展艺术交流、艺术培训和艺术讨论,提高会员的创作演出水平;

(五) 组织会员开展音乐教育、音乐理论研讨交流活动;

(六) 积极开展对群众性音乐活动的扶持、协调和指导;

(七) 积极开展与外地文艺团体、音乐组织的横向交流和沟通联谊,扩大影响,加强联系,共同提高;

(八) 向上级协会推荐具有突出成果的会员加入其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从事音乐作品地创作、演出和研究工作,并有一定艺术质量和影响;

(二) 从事音乐理论、音乐评论工作,并在报刊杂志发表过作品;

(三) 在群众性业余音乐活动中有一定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 热心于音乐事业,并能为本会作出贡献者。凡是全国、省、苏州市音乐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人申请,经二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自觉交纳会费;

(四)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推荐发展会员,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作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 审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 部署协会全年的工作;

(四) 筹备会员大会和会员年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须有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2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及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持会内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研究工作,并聘任协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聘任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理事、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主管部门拨款;

(三)捐赠;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财务管理人员,财务收支委托常熟市文联统一管理,并单独建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