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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宁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常宁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墙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节省土地,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建筑质量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建筑应用为龙头,因地制宜,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步伐,如期完成“禁实”任务。

二、工作目标

自2010年开始,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到2010年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70%。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到2013年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70%。

三、工作措施

(一)足额征税。结合税费统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粘土砖生产企业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实行税费包干。

(二)限电限产。结合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窑门在18门以下的粘土砖厂优先断电关闭;对城区10公里范围内的粘土砖厂采取限电措施进行关闭;对城区10公里范围以外的粘土砖厂限制取土范围和规模,实行限产,并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禁止入境。禁止实心粘土砖进城,各街道办事处和墙改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粘土砖进入城区建筑市场。

(四)行政审批。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建工局、市房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时,必须按国家“四部委”的“禁实”要求,严格对用地规划、施工图、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登记等审查把关。

(五)创建示范工程。在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及新农村建设工程中创建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对示范工程项目,从墙改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

(六)建立奖励机制。政府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提取奖励基金,通过目标管理考核验收,对下列个人和单位由政府实施奖励:1、在新型墙体材料研发、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2、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3、目标管理年终考核排名前五强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四、部门职责

“禁实”工作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难度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好 “禁实”工作。

(一)法院、公安部门职责。法院要依法支持墙改部门工作,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破坏、占用耕地构成犯罪和偷逃国家税费构成犯罪的人和事,对抗拒、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市直相关部门“禁实”工作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督促并参与“禁实”清理整顿工作。

(三)建设(规划、房产、建工)部门职责。负责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工程招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环节,对违反规定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部门对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前,应书面征求墙改部门的参考意见,共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应用和生产合理布局,对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个人建房,不予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

(四)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粘土砖厂,取消《临时用地许可证》;依法查处粘土砖(瓦)企业非法采矿取土烧砖(瓦);禁止将耕地和林地变更用于粘土砖厂用地,对擅自将耕地和林地非法用于粘土砖生产的企业,不得发放《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林业部门职责。对破坏林木、擅自将林地非法用于粘土砖生产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工商部门职责。对原取土烧砖,现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登记许可备案的烧结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和取缔;对新建墙体材料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由墙改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七)税务部门职责。对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注销其税务登记证,并停止其领用销售发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严格按照财综〔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一律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

(九)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部门职责。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采取限电措施,停止供电。

(十)墙改办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落实部门协作机制,组织实施“禁实”工作;开展“禁实”宣传,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和应用指导;强化墙改专项基金征收、核退和管理;负责登记备案工作,协助查处和拆除土窑烧砖,查处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负责收集、汇总“禁实”统计资料,做好工作总结。

(十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禁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澄清本区域内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底子,并上报市墙改领导小组,要果断采取限电措施,要督促足额征收17%的增值税,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好“禁实”秩序。各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果断措施,杜绝粘土砖进城。

五、实施步骤

(一)2009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对本市墙改工作开展调研,制定“禁实”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禁实”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2010年1月1日起,对城区实行全面“禁实”,采取非常措施杜绝粘土砖进城。

(三)2010年3月1日起,对城区10公里范围内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实行限电,公安、国土、林业、工商、安监、墙改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税收征收。

(四)2010年6月,各部门、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对照“禁实”目标,自查自纠,进入“禁实”半年总结阶段。

(五)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进入“禁实”成果巩固阶段,做好迎接国家、省对我市“禁实”工作的全面检查验收工作。

六、严格考评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积极推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禁实”力度不大,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