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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办等单位《关于规范我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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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办等单位《关于规范我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信息办等单位《关于规范我市信息化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信息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规范我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信息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预防项目操作中的商业贿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升级、续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均适用本通知。但隶属中央、省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核

需要立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必须按行政许可程序填写《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申请表》后并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本级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程序办理立项的下一步手续,《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申请表》和批复文件作为项目立项和政府采购的主要依据之一。否则立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统一平台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技术)方案,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进入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须按行政许可程序将技术需求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填写《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申请表》。技术需求方案须有详细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要求、数量及品牌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投资估算等。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局相关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信息化专家对技术需求方案、投标人需要的相应资质条件进行审查论证。论证通过后的技术需求方案即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相应组成部分。

三、项目招投标

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达到规定限额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承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信息产业、公安、国安、保密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建设单位在招标书中须予以明确。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律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信息化工程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四、项目监理

适应本意见范围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同时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从事信息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有信息产业部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政府采购办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项目验收

合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或财政安排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所有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填写《常宁市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用户意见、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报告和软件测评报告,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发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合格通知书作为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其它

参与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要求是信息化咨询委员会成员或评标专家库专家。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相应工作中予以扣分。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责任部门及项目建设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