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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期精神病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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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期精神病


产褥期精神病,为妇产科疾病,分为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产乳期精神障碍三种类型,根据Pugh统计,产褥期住精神病院患病几率比妇女其他时期高5倍,发病年龄以30岁以前占多数,初产妇多见,产后4天至4周多发。



发病原因


产褥期是妇女一生中非常重要的时期,产后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分娩过程,产妇精神紧张、恐惧以及分娩剧痛等影响因素逐步消除,从兴奋状态转为疲劳,从高亢转入低沉状态,加之产后内分泌水平发生明显的改变,雌激素、孕激素水平明显降低,新生儿性别、哺乳等心理、生理因素困惑,产褥期精神病的发生率较高。

医师诊断


由于精神病人特别是躁狂症患者可出现暴力及攻击行为,可突然产生自杀或杀婴,故产科医师应了解精神病学的基本知识,密切观察产妇的精神状态及情绪变化。同时产妇当出现原因不明的焦虑、失眠、精神不振甚至抑郁时,应请精神病科医生会诊。

类型治疗


精神分裂症

病因:

精神分裂症病因不明,具有明显遗传倾向,父母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子女的患病率达39.2%。此外,代谢、心理环境等因素亦与其发病密切相关。

症状:

(1)患者思维混乱,联想丰富但不合逻辑;

(2)情感障碍,气量狭窄;

(3)逐渐表现为淡漠,对外界缺乏反应;

(4)内向性,沉湎于自己的幻想世界中,脱离现实;

(5)幻觉,以听幻觉为主(70%),亦可有触、嗅、味幻觉,视幻觉较少见,以及妄想等。

治疗:

主要用药物治疗,常用的药物有吩噻嗪类(氯丙嗪、三氟拉嗪、哌普嗪等)、硫杂蒽类(泰尔登)、丁酰苯类(氟呢陡醇、三氟呢唉醇等)、萝芙木类(利血平)和其他有舒美必利等。

治疗的原则是足够的用药剂量和充分时间的疗程,在发作完全控制后减量,并寻找最低的有效维持剂量,下同

情感性精神病

病因:

情感性精神病与遗传、神经内分泌等因素相关。

症状:

(1)躁狂症典型症状为情绪高涨、意念飘忽与精神运动性兴奋,有时有暴怒和攻击行为。亦可有注意力涣散,语多夸大而达妄想程度,偶可出现联想障碍;

(2)抑郁症典型症状为情绪忧郁、言语减少、行动迟钝,患者可疲倦、困倦、性欲减退、焦虑、失眠、多疑、自罪感。有时有自杀意念及行为,这种情感表现常持续10周以上;

(3)躁狂可与抑郁相交替出现,此为双相性也就是躁狂抑郁症,首次发病至第二次发作约为6年,以后间隔期缩短。单相性是抑郁症,其发作时间长,但发作不频繁,预后较好。一般转归,约70%患者康复或改善,但其自杀率较高,在美国估计为14%,每40人次发病中有1人自杀致死。

治疗:

常用的药物有:三环类抗抑郁剂,米帕明(imipramine,丙咪嗪)、阿米替林、多塞平(doxepin,多虑平)均可选用,每日剂量均为150~300mg,剂量需逐步增加;若用药4周无效,考虑换药。另可用的新药有洛弗眯嗪及丁替林:约对60%~70%患者有效,一般需用10~14天可有较好效果;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可用尼亚酰胺每日75~200mg,另可用的有苯乙肼,每日45~75mg,异烟酰肼每日10~30mg,锂盐:锂盐对躁狂症及抑郁症均有疗效,可以单用,亦可与抗精神病药物联合应用,对躁狂症的有效率可达80%左右。常用的锂盐为碳酸锂,急性期治疗剂量以1.0~2.5g/d为宜,维持量以0.5~1.0g/d为好。因其治疗量与中毒量比较接近,不良反应较多。对有肾功能障碍及有心脏病者慎用。

产乳期精神障碍

病因:

产后3~10天出现的一过性情绪抑郁。

症状:

主要有哭泣、抑郁、焦虑及困惑四大症状,注意力不集中、易忘,是介于产后精神病与产母忧郁之间的精神疾患,前驱症状可有情绪不稳、哭泣、烦躁、不眠等,数日后出现精神症状,焦虑、失眠、烦躁、恐怖、疑虑等,恐怖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

个别表现为不能行走、站立等;抑郁或躁狂状态,情绪低沉、悲观、消极、有自罪自责感,少数出现严重的罪恶观念和虚无妄想,发生躁狂表现者较少见;精神错乱、听幻觉;精神分裂症样发作,情绪紧张,明显的听幻觉,有思维障碍、迫害妄想,可能突然发生杀婴或自杀行为。

国外报道发生率为3.5%~33%,陈燕杰报道的发生率为20%,并认为产后抑郁症的发生与产妇的职业、家庭收入、家庭关系、分娩方式、住院环境及医院的服务质量等明显相关。

治疗:

抗抑郁剂及抗精神病药物均可使用,用药时应停止哺乳;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对较长期处于抑郁状态者给予甲状腺素,有时可取得较好效果;对严重抑郁或处于木僵状态者可以考虑用电抽搐治疗,但产后1个月内不宜应用,因为盆腔内有静脉血栓,在电抽搐时可以脱落而发生重要脏器如肺的栓塞等。

因精神病患者用药量一般均很大,用药时间长,对各种选用的药物,医生应充分考虑其不良反应。精神分裂症在产褥期1个月内复发的多,妊娠期特别是妊娠早期似有抗精神病能力,但在产褥期则因产后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易导致病情复发或恶化,产后应加大用药剂量。赵贵芳等(1994)对精神病人产后病情与治疗进行了研究,发现产后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总波动率为49.40%,其中复发占46.99%,加重占51.75%,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产后复发占50.00%,癔症患者产后复发占62.50%。

为防止精神病人产后病情复发或加重,对妊娠期服用维持治疗药物的精神病患者产后应适当增加所服药物剂量,对妊娠期一直未维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产后应尽快、尽早给予足够治疗量的、有效的抗精神病药物。对极度紧张、有严重抑郁症状及兴奋躁动十分显著者可用电抽搐治疗。现今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大部分均为脂溶性,能透过血脑屏障及胎盘屏障,对胎儿有一定的影响,母体乳汁中药物成分亦较高,因此,精神病人服药期间最好不作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