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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国土资源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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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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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苍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09〕171号)和《中共苍山县委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苍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苍发〔2010〕10号),设立苍山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县、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实施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实施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指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审核,探矿权审核和矿业权转让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县界线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县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负责对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工作;承办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裁决的有关工作;承担司法部门司法协助事项的受理工作;参与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会审。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局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全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的区域性规划;拟订全县土地供应政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的制定、项目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负责组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的实现;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用地转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除“挂钩”项外)、验收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负责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以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管理、更新与维护;负责城镇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城镇地籍数据库的管理、更新与维护;负责土地权属、地类的审查认定;负责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理位置图的编制工作;承办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宅基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挂安全科牌子)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核和矿区范围划定;负责采矿权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登记;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负责处理有关采矿争议、纠纷;负责“三率”指标审核工作;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的动态管理和矿产开发统计报表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所联系乡镇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导。

(八)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及县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县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全县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负责全县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登载、展示的地图。

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纪检监察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