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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会




基本释义


参议会是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性代议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长期未对设立省民意机关作出筹划。直到1938年国民参政会成立后,不断有参政员对此提出意见,国民参政会并正式作出决议,国民政府才决定各省设立省临时参议会,于同年9月26日公布了《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须具有下列两种资格之一:甲、具有本省籍贯并曾在省内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乙、曾在省内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各省临时参议员名额不等,多者五十名,少者二十名,在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中有规定。省临时参议员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县可在本县居民中根据前述两种资格中的甲项,按规定名额遴选出候选人交省政府。省政府与省党部可在本省文化团体和行政团体中根据前述两种资格中的乙项,按规定名额的一倍遴选出候选人。各省政府将上述两种候选人名单呈报行政院,转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决。国防最高委员会也可在省呈报的名单以外提名,但这种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省参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二。名单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最后审定,以国民政府名义公布。省临时参议会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行政院从参议员中提名,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由上述参议员的产生方法可见,政府遴选的省临时参政会必不是真正的民意机关。

1937至1945年(即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大举入侵,民族矛盾成为当时的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降至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为了促进国共两党合作,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撤销或变更了根据地革命政权的称谓或性质,改为与国民党地方政权相同的名称,在军、政两方面接受国民党政权的领导。中共中央取消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称号,于1939年1月15日,召开陕甘宁边区第1届第1次参议员大会,建立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作为代议制机关。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案,选举产生了边区参议会议长、常驻会议员和边区政府、法院的负责人。1949年3月6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题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政权建设指示一文中,首先提出了参议会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即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1/3,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1/3,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1/3。

主要特点


"参议会政权的主要特点是:

(1)扩大了政权的民主基础。各级参议会不仅有共产党领导,而且还有小资产阶级的党外进步分子,另外还有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即中间派),在人数比例上大致相等,各占1/3。

(2)改变了革命政权的性质。"三三制"的参议会政权,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抗日民主政权。这种政权是赞成抗日、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有区别的,也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有区别。

(3)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参议会为最高政权机关,政府和法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边区、县、区实行代议制,每级均设参议会、政府和法院,乡一级实行"议行合一"制,由参议会代行政府职能,不另设行政机构;参议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常务议员(或称驻会议员)负责参议会日常事务。

(4)建立议员竞选制并扩大了选举范围。除反动分子和汉奸外,所有抗日爱国的各个阶层的人士,凡年满18周岁,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参议会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边区参议员任期3年,县(市)议员任期2年,乡市议员任期1年。边区参议会会议每年1次,县(市)每半年1次,乡市两个月1次。

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虽然采用了国民党参议会的名称,但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组织各阶层的力量参加参议会,议决重大问题,对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打击日本侵略者,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在抗日战争特定历史时期所采取的政治制度,继承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发展和扩大了民主范围,为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相关分词: 参议会 参议 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