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周转金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为有效地促进农牧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的程序: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要求立项的单位和的.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谁立项谁负责,也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为了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报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项目管理程序的内容包括:
1、项目的选择、评估、论证、立项;
2、签定合同;
3、项目资金使用与建设情况的追踪反馈;
4、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5、项目完工后的检查验收;
6、项目管理的奖惩;
7、扶持项目全过程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选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l、符合国家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2、符合当地农村(牧区)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3、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
4、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
5、能够按期偿还。
第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预测;
(6)组织领导。
2、承报单位对项目的评估论证材料(意见)。内容包括:
(1)技术可行性;
(2)财务可行性;
(3)经济效益可行性。
第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1、项目承报单位或执行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必须按季或半年如实填报反馈报告,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2、反馈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
(3)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4)项目效益。
第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
1、由立项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小组,若委托承报单位,根据立项单位和承报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向立项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第七条 奖惩。对项目承报单位要根据完成合同协议情况,每年评比一次。对能够按照合同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项目管理的支农周转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具体内容包括:
1、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项目评估论证材料;
3、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书、公证书;
4、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反馈表;
5、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度反馈表;
6、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7、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时效益情况。
第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分门别类保存,以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