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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审理原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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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审理原则


不问断审理原则又称集中审理原则,是英美法国家审理案件的一项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地进行言词辩论,从而审结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取陪审团制,将审理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和开庭审理两个阶段,一旦开庭就必须在短期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最终的判决。



基本含义


不间断审理原则又称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地进行言词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事件的一种方式。 不间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首先是英美法系国家审理案件的一项原则。众所周知,英美法国家审理案件采用陪审团制度(虽然现在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很少适用陪审团审理,但其历史传统所形成的审理特点依然存在),审理程序明显地分为“审前程序(pretrial)”和“开庭审理(trial)”两个阶段。由于陪审团不可能被频繁的召集,就使得开庭审理必须采取集中审理或连续审理的方式,即一旦开庭就必须在短时间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最终的判决。为此,为满足开庭连续、集中审理要求所作的审前准备就必须达到相当充分的条件,即必须是已经达到使案件的准备内容在开庭时适合连续、集中审理的程度。

价值


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首先,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不间断审理原则要求审判人员连续、集中一次开庭期日审理便作出最终判决,所有案件的诉讼资料都一次性地在法庭上加以展示,有利于法官全面地把握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同时,连续、集中审理还可以避免间断审理可能带来的法官因调查案件而与当事人庭外所进行的私下接触,可以尽可能地保证审判的公正;

其次,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讼效率。这一点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间断审理往往要求案件在一个开庭期日内就能够等到解决,对于复杂案件也可以在二个以上的期日进行,但要示尽可能地连续进行,从而保证案件一开庭便能迅速得到解决。二是从大陆法国家过去实行间断审理原则来看,由于开庭前未作好充分的准备,在加上法官可以同时处理多起案件,从而导致审理程序的重复进行,反而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转而采用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有利于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贯彻实施。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适用阶段都是在开庭审理阶段,连续、集中地案件进行审理,原则上要求对案件的开庭调查、辩论只有一次,进行充分集中的审理后即作出最终判断以终结案件,由于审理的集中性,这样就可以给主持审理的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有利于判决的作出。特别是不间断审理原则要求辩论期日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审前准备,这样就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适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不间断审理原则还具有优化程序结构的价值。如前所述,不间断审理原则所形成的是“充分的审前准备+主要期日开庭审理”的程序结构模式,这就要求为实现连续、集中的不间断审理,必须进行充实的审前准备,并达到能够一次性开庭就能够作出判决的程度。不间断审理原则所要求的这种程序结构,使得诉讼的阶段性功能得以界分,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作用得以明昕。从而改变了过去“准备性”诉讼行为与“审理性”诉讼行为的交替进行所带来的程序上的混乱,也明确了法官与当事人在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中的角色负担。在审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应当是程序的主角,通过双方积极的准备,使准备活动能够尽快达到提交审理的程度。但法官也被期望发挥作用促进诉讼的进行。

中国法院的判案期限


中国三大诉讼法均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没有对法庭审理的不间断性作出 明确要求,未要求法官必须采取不间断审理原则。这样可能会造成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界限不清,审前程序的程序功能未得到发挥,容易造成审理中证据突袭,使法官不能全面把握案件真实,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不间断审理原则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

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舍议庭组成话,应当在3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舍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相关分词: 间断 审理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