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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民法典译丛:葡萄牙民法典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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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民法典译丛:葡萄牙民法典




图书信息


作 者: 曹锦俊 等 著 唐晓晴 等 译 丛 书 名: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1155233 出版时间:2009-08-01 版 次:1 页 数:420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内容简介


现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于1966年,其前身是该国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与《塞亚布拉法典》相比,现行的《葡萄牙民法典》既有传承,又有创新。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葡萄牙本国法学界与比较法学界均认为,该法典贯彻的是理性自然法的思想,在意识形态、编制体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法国民法典》影响。然而,随着20世纪以来德国法学理论向葡萄牙的渗透,《塞亚布拉法典》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距离越来越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的民法典才在1966年诞生。 从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纳总则以及五编制的体例可见,在20世纪中后期推动该国民法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是德国民法学的广泛传播。然而,民法典表面上的德国化却没有彻底地洗涤在葡萄牙具有数百年根基的理性自然法基因,也无法使葡萄牙法律人拒绝向语言和习惯上更为接近的“拉丁兄弟”靠拢,更无法抹去卢济塔尼亚人对自身身份和法律文化的认同。因此,在总则与“物债区分”的外表下,《葡萄牙民法典》的实质内容更接近于法国民法或意大利民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其意思主义的所有权转移制度、源自法国和意大利民法的预约合同制度、传承自《塞亚布拉法典》甚至更远古的《律令》的占有制度、风格保守且极具南欧色彩的亲属和继承制度,等等。 总括而言,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可以被视为德意志法系与拉丁法系结合的一次大胆的尝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当时立法者踌躇于创新与传统之间的一个折中的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葡萄牙民法典》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葡萄牙本土,还波及世界各地的一些葡语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澳门民法典》就是继受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而来的。 因此,《葡萄牙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意义远大于其表面。

作者简介


刘晓晴,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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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966年11月25日第47344号法令第一卷 总则第一编 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第一章 法之渊源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释及适用第三章 外国人之权利及法律冲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冲突规范第一分节 属人法之范围及确定第二分节 规范法律事务之法律第三分节 规范债之法律第四分节 规范物之法律第五分节 规范亲属关系之法律第六分节 规范继承之法律 第二编 法律关系第一分编 人第一章 自然人第一节 人格及权利能力第二节 人格权第三节 住所第四节 失踪第一分节 临时保佐第二分节 确定保佐第三分节 推定死亡第四分节 失踪人之偶然权利第五节 无行为能力第一分节 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第二分节 成年及解除亲权第三分节 禁治产第四分节 准禁治产 第二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社团第三节 财团第三章 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第二分编 物第三分编 法律事实第一章 法律事务第一节 法律事务之意思表示第一分节 意思表示之形式第二分节 方式第三分节 法律事务意思表示之完成第四分节 解释及填补第五分节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第六分节 代理第一目 一般原则第二目 意定代理第七分节 条件及期限第二节 法律事务之标的及暴利事务第三节 法律事务之无效及可撤销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为第三章 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之效力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时效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时效之期间第三分节 推定时效第四分节 时效之中止第五分节 时效之中断第三节 失效 第四分编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证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推定第三节 自认第四节 书证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公文书第三分节 私文书第四分节 特别规定第五节 鉴定证据第六节 勘验第七节 人证 第二卷 债法第一编 债之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债之内容第二节 自然债务 第二章 债之渊源第一节 合同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预约合同第三分节 优先权之约定第四分节 合同地位之让与第五分节 合同不履行之抗辩第六分节 合同之解除第七分节 合同因情事变更而解除或变更第八分节 履行之提前及定金第九分节 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第十分节 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合同第二节 单方法律事务第三节 无因管理第四节 不当得利第五节 民事责任第一分节 因不法事实所生之责任第二分节 风险责任 第三章 债之类型第一节 不确定权利主体之债第二节 连带之债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债务人之连带关系第三分节 债权人之连带关系第三节 可分之债及不可分之债第四节 种类之债第五节 选择之债第六节 金钱之债第一分节 金额之债第二分节 特种货币之债_ 第三分节 仅在国外具法定流通力之货币之债第七节 利息之债第八节 损害赔偿之债第九节 提供资讯及出示物或文件之义务 第四章 债权及债务之移转第一节 债权之让与第二节 代位第三节 单纯之债务移转 第五章 债之一般担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财产担保之保全第一分节 无效之宣告第二分节 债权人代位债务人第三分节 债权人争议权第四分节 假扣押 第六章 债之特别担保第一节 担保之提供第二节 保证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关系第三分节 债务人与保证人之关系第四分节 多数保证人第五分节 保证之消灭第三节 收益用途之指定第四节 质权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物之质权第三分节 权利质权第五节 抵押权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第三分节 司法裁判抵押权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第五分节 抵押担保之缩减第六分节 抵押财产之移转第七分节 抵押权之移转第八分节 抵押权之消灭第六节 优先受偿权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动产一般优先受偿权第三分节 特别优先受偿权第四分节 不动产之优先受偿权第五分节 优先受偿权之效力及消灭第七节 留置权 第七章 债务之履行及不履行第一节 履行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第二分节 可为给付与可受给付之人第三分节 给付地第四分节 给付期第五分节 履行之抵充第六分节 履行之证明第七分节 要求返还凭证或要求载明履行之权利第二节 不履行第一分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履行不能及迟延第二分节 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不履行及迟延第一目 一般原则第二目 履行不能第三目 债务人迟延第四目 债权人权利于合同中之订定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第三节 给付之强制履行第一分节 履行及执行之诉第二分节 特定执行第四节 向债权人作出之财产交管 第八章 履行以外之债务消灭原因第一节 代物清偿第二节 提存第三节 抵销第四节 更新第五节 免除第六节 混同 …… 第二编 各种合同第三卷 物法第一编 占有第二编 所有权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第四编 永佃权第五编 地上权第六编 地役权第四卷 亲属法第一编 一般规定第二编 结婚第三编 亲子关系第四编 收养第五编 扶养第五卷 继承法第一编 继承总则第二编 法定继承第三编 特留份继承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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