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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典


1964年4月23日通过,除与农业有关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及农户继承权的特别条款自公布之日生效外,从1965年1月1日施行。共1088条,总则,所有制和其他物权、债、继承4编。波兰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内容结构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基本相同。但沿用了前苏联60年代初业已废除的物权制度,规定国有土地可依法供给自然人、住宅建筑合作社和其他法人永久使用,期限为99年,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40年。此外,还规定了地役权、人役权和动产担保、权利担保等其他限制物权。债和继承两编,除对传统民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继承关系作出规定外,还有关于公有制经济组织间签订合同的义务、供应、定购、基本建设合同、银行结算合同、土地租赁以及农户继承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