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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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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以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指标,是指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经验收机关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

第四条 地、县(市、区)两级必须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库,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应及时入库,未纳入地、县(市、区)两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的指标不能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

第五条 地、县(市、区)两级要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必须通过专户运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申报时应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第七条 已完成验收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经备案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应依据资金来源渠道将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省直接投资项目获取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使用地区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地区70%、县(市、区)30%的比例分别划入地区和县市(区)新增耕地指标库。

使用县级以下财政资金和经批准的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划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第八条 地区可根据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对全区新增耕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

第九条 全区新增耕地指标可依法依规进行流转,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流转管理工作。禁止非国土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中介机构及个人承担和实施新增耕地指标的转让工作。

第十条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双方应签订指标转让协议。

第十一条 区内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由流转双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从地、县(市、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需缴纳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按不低于15000元/亩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跨地区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区行署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按不低于18000元/亩的标准收取。各县市不得擅自将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到区外。

第十三条 跨地、县(市、区)的指标流转,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由地区统一收取。收取的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地区提取5%后,余额全部划转给提供流转指标的县(市、区)。

地区提取的5%主要用于地区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收购储备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奖励对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地区、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收取的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中安排项目经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安排一定经费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机构用于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以及奖励本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即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未完成本县当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或地区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计划任务的县(市、区),不得申请调剂或流转新增耕地指标,并根据未完成情况核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新增耕地指标的监督、管理,要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的监督机制,做好新增耕地指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