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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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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毕节地委 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搞好金融服务林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毕节地区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非国有、非集体经济组织在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中是否进行评估,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

第七条 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共同签字方能生效。签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涉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和监理。

第八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价值可以不评估,由抵押人和贷款人县级机构双方共同认定,也可以请林业部门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评估工作必须遵循保密性、公平性、科学性、客观性、独立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评估业务。

第十条 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及各县(市、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是本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一)立项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估委托。评估委托应提交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1、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对象与范围、基准日、时间和要求等。

2、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到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3、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2)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3)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4)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5)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6)林木培育的账面历史成本资料。

(7)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8)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三)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账面核查和现场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四)资料收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收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1、营林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2、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3、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4、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5、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6、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7、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五)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七)验证确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八)建立项目档案。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基本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属用材林幼龄林资源资产的主要评估方法。

(二)收益现值法。属用材林中龄林、近熟林资源资产的主要评估方法。

(三)现行市价法。属用材林成过熟林资源资产的主要评估方法。

(四)清算价格法。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

(五)国家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批复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