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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要按这一比例分割保险金额,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成数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2.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1)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

(2)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3)缺乏弹性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3.成数再保险的适用范围

(1)新公司、小公司:保险公司因刚组建或规模小,由于缺乏经验,对合同自留额等的把握难免存在不妥之处,采用成数再保险,可得到再保险人在风险分析、承保审定、赔款处理等技术方面更多的帮助。

(2)新业务、新险种:由于缺乏统计资料和实际经验,对未来的风险状况一般难以准确地预测和估计,为了稳妥起见,采用成数再保险方式易得到各分保接受人的理解和支持。

(3)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一般来说,汽车险和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案发生频繁,成数再保险可发挥其手续简单、双方共命运的优势。

(4)转分保的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由于手续繁琐,采用其他的分保方式比较困难,一般都采用易于计算的成数再保险。

(5)公司内部分保: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内部分保,为简化分保手续,一般也采用成数方式进行分保。

(6)交换业务:由于成数再保险条件优惠,分出公司对于保险金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在国际分保交往中可以组织安排成数再保险,以此作为交换取得回头业务。

溢额再保险


1.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率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

2.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1)溢额再保险首先要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2)溢额再保险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入公司分入业务的最高限额

(3)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金额大小而变动

(4)溢额再保险可以分层设计

3.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

与成数再保险比较,溢额再保险优缺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具有弹性

(2)可以均衡风险责任

(3)比较繁琐费时

(4)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得一致性

4、溢额再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小,利益较优且风险本身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在海上保险方面,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均可以用溢额再保险来分散风险。特别是现在船舶的价值越来越大,一艘大型油轮的保险金额高达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溢额再保险则可通过合同的分层设计,来分散与消化此类危险。

对于火灾保险而言,溢额再保险是基本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在国际分保交易中,溢额分保也是大家均乐于接受并经常使用的方式之。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关于再保险经营方面的条款

1.业务范围的规定

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一般是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在再保险合同中,业务范围必须明确,除了列明一般的业务范围外,还要明确规定除外责仟范围,以免发生损失时,由于责任范围不明确而互相推诿。原则上,除外责任与原保险单的规定相同,比较特别的主要是指战争风险和原子能风险。

2.再保险对象与地区范围,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分保对象为直接承保的业务和通过再保险吸收的业务。将再保险业务纳入分保合同,实质上属于转分保。这个规定对双方而言均是有益的。因为对原保险人而言,通过转分保可避免危险的过度累积:对再保险人而言,则可以增加保险业务的来源,扩大其保险业务的规模。

3.责任的划分

就再保险承担的风险而言,原则上与原保险单承担的风险相同。

(二)账务处理的条款

1.再保险费率: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办理,所用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

2.分保佣金:也称为再保险手续费,是成数和溢额分保实务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用于计算分保佣金的佣金率主要有两种:

(1)固定佣金率分保佣金率经合同规定后固定不变,即分保佣金率不受赔付率高低的影响。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佣金数量的计算较为简单。其缺点是,在合同执行的结果出现亏损时,分入公司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率支付分保佣金,而不能有所减少;而在合同有较多的盈余时,分入公司则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率支付较多的佣金。这对分入公司是不公平的。

(2)浮动佣金率。又称递增分保佣金率,按照赔付率的高低来调整佣金率,使得分保佣金在一定限度内与合同的赔付率具有直接的关系。

(3) 盈余佣金:盈余佣金是在合同有盈余时,接受公司按其年度利润的一定比率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佣金也称为利润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

(4) 再保险费准备金: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间,以备将来之需。留存的这笔款项,称为再保险费准备金。

(5) 赔款的处理:一般比例再保险合同规定,分出公司有权全权处理赔款,包括全部赔付、部分赔付、通融赔付以及拒绝赔付等。

关于赔款的处理,在实务中要注意的三点是:①原保险人的通知义务;②原保险人对赔款的处理权;③现金摊赔。

(6) 分保账单和结算: 分保账单的编送,可以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办理,其中按季办理最为普遍。在规定的期限内,分保账单由分出公司尽可能快地编制并寄送给接受公司。

(三)合同处理的条款

1.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比例再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经订立生效后,除非经过一定的终止手续,否则合同即无限期继续存在。一般分保合同均规定合同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

(1)通知终止合同。通知终止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原意终止合同的意思。

(2)特殊终止合同。有的分保合同订明在特殊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即特殊终止。特殊终止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

①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

②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 导致合同关系无法持续。

③由于战争的发生,不得不终止合同。

2.未了责任转移

(1)未了责任及其解决办法。当分保合同终止时,接受公司所有分入业务的未满期部分为未了责任。解决这部分未了责任通常有两种办法:(1)自然满期方式。即在某业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如三年或五年后,才结束该业务年度的账务。(2)结算方式。随着分保合同的终止,接受公司对每笔分保业务的责任也同时终止,未满期责任的保费,应退回分出公司,以解除其未了责任。分出公司转出的未了责任不能由自己来承担,必须与另一接受公司成立新合同,除开始分给新分保业务外,并将原来的接受公司转出的未了责任转移给新的接受公司承担。

(2)未了责任转移的内容从以上分析可知,未了责任的转移是指分出公司为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到下一业务年度,即将原接受公司的未了责任转移给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担。未了责任的转移有两部分:一是未到期保费转移,二是未决赔款转移。

3.报表

原保险人办理再保险,要按规定向接受公司编送业务报表、业务更改报表等首先,原保险人要在有关账册或表格中,载明自留金额和再保险金额,还要登记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限额号码、地段号码、再保险号码等等。这种记录,往往称为再保险登记簿。这项登记是再保险交易最基本的记录,原保险人可据此编制业务明细表以及再保险账单寄送再保险人。

4.错误或遗漏

由于分保工作非常繁琐,工作中出现错误、遗漏或延迟的情况在所难免。为此,在分保合同中订有错误遗漏条款,规定订约双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发生疏忽、延迟、遗漏或错五误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在发现错误或疏忽遗漏或延迟时,应给予对方进行修正的机会。

在再保险实务上,错误或遗漏通常有这样一些情形:(1)应办理再保险而未办理,或办理错误;(2)应办理再保险账日而末办理,或办理错误;(3)应记载于业务或赔款明细表内而未予记载或记载错误;(4)赔款发生,应通知而未通知;(5)有关合同的内容,有所变更而在执行时未予变更,或执行错误;(6)按其他合同规定,应通知而未通知合同规定,应通知而未通知。

相关分词: 比例 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