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北京园林学会

北京园林学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北京园林学会




学会简介


北京园林学会成立于一九六四年秋,是北京地区园林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经北京市社会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学会挂靠单位为北京市园林局。学会设置有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和《北京园林》编辑部,根据业务活动情况下设园林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园林植物专业委员会、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委员会、园林绿化养护专业委员会、风景名胜区专业委员会、园林管理专业委员会。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7个,个人会员1130人。学会名誉理事长孟兆祯,理事长张树林,副理事长张启翔、强健,秘书长邓其胜。

北京园林学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北京地区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紧密配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学会人才和科技优势,针对北京城市园林建设,在科技方面起桥梁作用,为把首都建设成为生态健全、景观优美、国际一流的园林城市而努力服务。

北京园林学会学科领域为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建设,大地景观规划。主要包括园林历史和艺术理论,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工程、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

学会具体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鉴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编辑专刊和科普宣传活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园林学会。

第二条 北京园林学会由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原北京林学院园林系)、中国科学院北京植物所植物园、北京市园林局等单位于一九六四年联合发起成立。是北京地区园林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北京园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经北京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北京地区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紧密配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学会人才和科技优势,针对北京城市园林建设,在科技方面起桥梁作用,为把首都建设成为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园林城市而努力开拓。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市园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学科领域为单体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建设,大地景观规划。主要包括园林历史和艺术理论,、园林规划及设计、园林工程、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开展以下活动:

1、 积极开展本地区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2、 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3、 积极参与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推广、技术职称资格评定。

4、 开展对青少年园林科技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 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举办各种类型培训讲座、进修班,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6、 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内各省市和国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来往。

7、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8、 编辑出版“北京园林”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1)凡北京地区与园林专业有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园林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包括区、县单位)经申请, 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2、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 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园林科技工作者;

(3)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

(4)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工人技师;

(5)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从事园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办公室负责颁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1、 团体会员入会:具备团体会员条件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2、 个人会员入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经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委托组织委员会审批。凡批准为本会会员者,同时又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团体会员

1、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4、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给予技术咨询、论证评议等;

5、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办培训等。

(二)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报告;

3、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数额由本会统一规定)。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积极参加科普咨询活动;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北京园林学会证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证)

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监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学会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六)学术交流;

(七)决定学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结构,理事可连续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学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加强协作联系;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法人代表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有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曾担任过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知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一)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学会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职责是:

1、组织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2、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信息;

3、负责建立健全学会档案;

4、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5、协助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和处理有关事宜。

6、定期召开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秘书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7、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辑部、科技开发部。

具体工作职责:

1、 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会员发展;

2、 拟定学会的学术交流和学术讲座以及优秀论文的评审;

3、 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北京园林》;

4、 组织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

各工作部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由理事和热心该项工作的具有代表性的同志组成,各工作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担任。

(三)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学科分支成立以下专业委员会,(非法人组织)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园林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园林植物专业委员会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委员会

园林绿化养护专业委员会

园林管理专业委员会

风景名胜区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设立和撤消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2、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或科研项目的评审;

3、组织征集、评审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4、举办业务培训;

5、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反映本专业会员对学术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各专业委员会由3---5人组成,由理事会聘任,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学会理事兼任,副主任1—2人。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可聘任学术秘书一人。

第三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全体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准的章程, 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 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员会费;

二、挂靠单位拔款;

三、捐赠;

四、市科协拔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 年 9 月 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相关分词: 北京 园林 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