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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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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是北京市文化用品行业第一个行业性组织,现有会员122家。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成员中既有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老字号企业,又有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等新型业态企业;既有生产企业,又有专业零售店;既有大型文化办公用品批发交易市场,又有大型文化办公用品超市;既有批发商,又有配送商;既有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又有台资企业,而且还有行业新闻媒体,会员单位的构成充分代表了首都文化用品行业的总体。

协会宗旨和主要任务


宣传国家政策传达政府的意图反映全行业的要求,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钮带作用,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行业内企业之间、相关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据;参与调研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行业选题认证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 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 推动文化用品行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专利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

(五) 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信息、商情收集和沟通,向企业和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文化用品的生产、市场、科研等方面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 组织培训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出版行业协会的刊物——《文化用品信息》和建设行业协会的网站;举办专题讲座和研讨会。

(七) 帮助企业提高品牌意识及引入先进的营销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组织专题活动,展现行业风采,促进塑造企业文化,提升品牌形象。

(八) 开展文化用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

(九) 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创办与本团体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沟通文化用品产销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组织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干部进行以企业维权、文化用品发展趋势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培训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

(十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国内有关文化用品行业的展览会,展示企业形象,推介名、特、优、新产品,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知名度。

协会章程


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OFFICE EQUIPMENT STATIONARY ASSOCIATION(缩写BOES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文化用品为主的流通、生产、服务以及从事文化用品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之间、会员之间、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热忱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北京文化用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据;参与调研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行业选题认证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 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 推动文化用品行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专利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

(五) 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信息、商情收集和沟通,向企业和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文化用品的生产、市场、科研等方面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 组织培训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出版行业协会的刊物——《文化用品信息》和建设行业协会的网站;举办专题讲座和研讨会。

(七) 帮助企业提高品牌意识及引入先进的营销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组织专题活动,展现行业风采,促进塑造企业文化,提升品牌形象。

(八) 开展文化用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

(九) 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创办与本团体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沟通文化用品产销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组织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干部进行以企业维权、文化用品发展趋势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培训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

(十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国内有关文化用品行业的展览会,展示企业形象,推介名、特、优、新产品,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文化用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对本团体举办的各种展会有优先参展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化用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任免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按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普通会员500元/年;

理事单位800元/年;

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

会长单位5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服务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服务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