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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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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文 号:京教基〔2007〕40号

发布日期:2007-11-27

执行日期:2007-11-27

各区县教委、民委(民宗办):

为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和北京市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总结、宣传本市民族团结教育的典型经验,促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教委、市民委制定了《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活动是促进本市民族团结团结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在中小学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家长远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活动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二、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争创活动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从本区县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争创活动,严肃认真地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配合市教委和市民委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参评学校要积极参与,通过参加评选活动,推动本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全面总结经验,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尚属首次,还处于起步阶段,希望各区县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为契机,对本区县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宏观规划,科学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首届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将从2008年开始,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

一、评选目的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全市中小学的开展;

(二)树立民族团结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全市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全面深入总结、推广我市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供学习示范。

二、参评范围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和职业高中。

三、评选周期

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每次根据申报情况评出符合条件的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若干所。

四、评选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坚持全面育人,依法办学;

(二)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管理规范,整体办学水平较高,在长期办学历史中享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三)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从学校实际出发,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有特色,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创新,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五、推荐申报程序

(一)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按要求全面检查本区县各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申报学校;

(二)申报学校按照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填写申请表,写出书面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时内容要真实、完整。申报材料要全面、具体、有特色(评估指标体系和申请表见附件);

(三)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认真审查申请表与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中的推荐栏,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评审机构。

六、评选认定办法

(一)市教委和市民委将组建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工作组;

(二)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查,对照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协商确定参评学校名单;

(三)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工作组按照名单深入学校进行评定和检查,写出评选意见;

(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评选工作组的评选意见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意见分别上报市教委和市民委,确定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名单。

七、命名与表彰

市教委和市民委联合召开总结表彰会通报评选结果,命名“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并颁发奖牌。

八、撤销

市教委和市民委将定期对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进行复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未能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取消其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附件:1.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2.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