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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 [2009]10号

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于2010年1月31前按本办法要求到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办理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手续。经备案后的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有义务接受市教委组织的教育业务培训。

附 件: 1、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民办高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

民办高校设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行使学校决策权。

第三条 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级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一人,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奇数。

决策机构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经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成员。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原则上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

第四条 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按以下规定产生:

(一)决策机构负责人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可直接进入决策机构。如举办者较多,则应推选代表参加,但其代表最多不超过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三)决策机构至少应有一名教职工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的学校教职工代表,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学校教职工公开推选确定。

(四)校长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任职即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五)校级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委任或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即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设立党委的民办高校,除党委书记外,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进入学校决策机构,以及进入决策机构的人数,由举办者商学校党委确定。

第五条 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学校关于变更组成人员的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

(三)《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新任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决策机构关于变更组成人员的有效决议;

(五)校长核准批复、党组织负责人同意批复、教职工推选代表记录、党委推选领导班子成员记录等;

(六)决策机构新任组成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民办高校办理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学校应将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提交给市教委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市教委将在收到学校提交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受理结果。

(二)审查。市教委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市教委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三)告知。市教委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是指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