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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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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




百科名片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化妆造型业商会,商会成立于2004年7月15日,是行业内从业人员及单位互相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化妆造型业商会的根本任务是指导行业内企业和个人贯彻执行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行业管理;全面集中反映行业的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为化妆造型行业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其全称为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

商会宗旨


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奉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服从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化妆造型业商会会员的利益,促进化妆造型业的繁荣有序发展!

商会职能


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在北京市工商联的领导下,指导化妆造型行业各企业、团体及从业人员,全面执行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内部问题及发展要求,实事求是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全力维护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推动高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交流;建立行业信息服务中心,为会员提供全面的多方位的服务!

商会组织机构


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的组织机构图

北京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是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的直属会员行业性组织,接受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商会组织机构下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处等。

北京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组织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会长可以委托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吴 杰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名誉会长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副会长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党组副书记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化妆造型业商会顾问

吉 米

北京市工商联化妆造型业商会会长

北京吉米色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吉米化妆学校校长

北京化妆造型业商会第一届理事单位名单

北京吉米色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

加拿大杰圣管理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杰圣咨询有限公司

全国纺织教育学会.姜培琳时装模特培训中心

东方明珠摄影中心

北京吉米专业形象设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化妆造型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化妆造型业商会是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赢利性的化妆造型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北京市化妆造型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育新街47号清芷园7号楼C座105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 行业规范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为,促进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维权,拟定和推广行业服务规范标准,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 专业培训

有计划、系统的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开辟更广阔的空间。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会议研讨、课题研究,促进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不断攀升。

(三) 交流合作

1、广泛联系国内、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2、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为会员提供多层次交流考察和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开阔眼界,扩展思路。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信息服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组建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化妆造型业商会信息网,创办<<化妆造型师>>、<<今日流行>>会刋,宣传商会工作。

(五)反映呼声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及时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活动

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市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商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服务和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化妆造型业及与此相关的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会员的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种专业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商会提供的各项维权措施;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享有通过化妆造型业商会向政府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向本商会反映要求和建议,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的权利;

(七)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八)定期邮寄商会会刊和信息简报;

(九)在会刊和商会网页上会员刊登宣传内容或优惠刊登广告;

(十)优惠参加商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会、产品博览会、业务交流及商会组织的各种高级培训、进修、出国考察活动;

(十一)会员可通过商会与国际国内共享信息资源。

(十二)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承担本商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商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北京市工商联批准;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商会的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北京市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北京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北京市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北京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工商联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北京市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化妆造型业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