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研究会
简介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ommittee of Security Studies, Beij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缩写:CSS, BAHE)。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研究会是研究高等院校保卫科学,组织交流高校保卫工作经验和信息,探索高校保卫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对高校保卫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的学术团体,隶属于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
研究会在工作上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ommittee of Security Studies, Beij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缩写:CSS, BAHE)。
第二条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研究会是研究高等院校保卫科学,组织交流高校保卫工作经验和信息,探索高校保卫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对高校保卫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的学术团体,隶属于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北京高校保卫组织和保卫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实践,促进北京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推动和谐校园建设,为高校和首都安全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工作上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和理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不断创新的理念,从北京高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高校保卫工作实践,开展保卫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 介绍国内外高等学校安全管理科学研究的动向、优秀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及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普及和推广高校安全保卫科学知识。
三、 组织团体会员和理事开展学术活动,交流高校保卫工作经验,开展高校保卫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
四、 组织团体会员单位和理事与兄弟省市及境外地区高等学校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
五、 组织开展高校保卫干部业务知识培训。
六、 探索高校安全保卫行业的规律,组织研究解决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遇到的突出难题,摸索和实践北京高校保卫行业管理的路子。
七、 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搞好高校保卫工作的建议,反映高校保卫组织和广大保卫干部的意见和要求,推广高校保卫科学研究成果。
八、 编印学会刊物和信息资料,出版高校保卫科学及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书刊。
九、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统计及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评价等工作。
十、 向团体会员单位和理事提供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学术资料,为其开展学术研究和高校保卫工作服务。
十一、 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学会章程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与理事
第六条 团体会员、理事、个人理事
一、 凡北京市高等学校保卫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为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如主要负责人变更,其理事由新任主要负责人接替。
二、 因学会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有一定高校保卫工作实践经验、热心高校保卫科学研究工作,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聘请为个人理事。
三、 热心高校保卫科学研究,承认本章程,支持并积极参加研究会活动,与高校保卫工作密切联系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本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聘请为个人理事。
四、 本会视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
五、被聘请的个人理事变动调整,需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可免费或优惠利用本会编印和出版的信息资料及书刊;
(五)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研究会决议,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研究会提供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报告学术研究情况;
(四) 关心研究会建设,积极提出建议;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纪律
一、 团体会员或理事违反研究会规定,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二、团体会员与理事未经批准不得以研究会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
三、 研究会举办重大活动和大额经费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理事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给研究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理事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审查批准研究会工作计划;
五、 审核研究会财务收支情况;
六、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大会闭幕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学术部长、培训部长、女工部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二、 聘请学会顾问;
三、 委任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女工部、学术委员会的副职及学术委
员会的委员;
四、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及学术年会;
五、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核批准学会大额经费的收支;
六、 理事大会闭幕期间,审核批准调整常务理事;
七、 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及个人理事的聘请与除名;
八、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的职权是: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会议;督促检查学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负责学会工作;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常务副事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女工部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为学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学术部负责组织指导学会学术研究工作,检查督促课题组完成重点课题;培训部负责组织高校保卫专业知识讲座和保卫干部业务培训;女工部重点组织指导女保卫干部开展学术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评选和推荐,对重点课题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若干学术研究组,组长由本组理事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团体会员和部分个人理事交纳会费;
二、 政府资助或拨款;
三、 出版书籍、发行业务资料、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学会常务副理事长主管财务工作,学会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收支,会计资料要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或理事长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学会秘书处指定一名懂得会计业务的人员协助管理学会财务,办理日常收支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至少两次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学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学会换届时要向理事大会报告学会财务收支情况,并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学会的资产和资料必须妥善保管,研究会换届时要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的名
誉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9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