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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巧娘工作室发展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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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巧娘工作室发展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市东城区巧娘工作室发展协会是东城区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培育发展的首家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共有会员300余人,主要为社区下岗失业、低保贫困、无业残疾、离休退休妇女。协会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居民才艺资源整合和展示、居家就业探索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为巧娘们积极搭建实现自身价值、缓解生活压力、服务广大市民的平台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项目介绍:制作包括中国结、丝网花、陶艺、布艺、珠艺、十字绣、风筝、刺绣、钩编等十几个项目,作品具有浓郁的民族传统文化特色,被广泛用于各种庆典、外事、旅游、建筑、庭院、汽车装饰、节日礼品。

合作需求:寻求与其他手工艺品专业人士交流探讨,进一步拓宽视野,提升设计水准,丰富作品内涵,产品推介等。

联系人:郑全生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北京市东城区巧娘工作室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东城区妇女联合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推动东城区“巧娘工作室”不断向市场化、规范化发展。通过巧娘工作室的良好发展,帮助东城区贫困、失业、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逐步走出贫困,丰富她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为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城区妇女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城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全区各个巧娘工作室的产品在设计、开发、销售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不定期的组织巧娘参加手工技能培训。

(三)帮助巧娘工作室搭建手工作品的推介、销售平台。

(四)组织、协调巧娘工作室参加各种外事接待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组成。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与退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入会。具备条件的团体或个人加入本协会,应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二)退会。会员自愿退会,提出申请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认真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与社会形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请假,无故超过三次不出席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在本协会内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时间和能力行使理事职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新情况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受理事会委托吸收新会员,地,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长可专任或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部门、单位、协会和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费。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东城区妇女联合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方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