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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防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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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防协会




北京民防协会(Beijing Civil Defence Association,缩写BJCDA。北京民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北京民防相关企、事业单位(含科研设计单位、开发建设施工单位、设备生产单位、产权和使用单位等)和群众防空防灾组织,以及对民防发展有一定影响的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社会性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业务受北京市民防局的领导,并接受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团结广大会员,积极探索北京特点的民防发展道路,促进城市民防建设,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防空防灾服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的成立,是北京人防建设向民防建设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促进防空防灾与国际接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防空防灾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辅助作用,将进一步推动民防事业有序、高效、规范、健康地发展。

一、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索北京特点的民防发展道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促进行业发展、产业经济发展和防空防灾的平战结合;

(二)加强会员间的相互联系、协调、协作,推进行业自律;

(三)开展与民防相关的各种调查研究、技术论证和咨询活动;

(四)开展信息、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种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提高行业水平和专业人员素质;

(六)开展对外交流,借鉴国外民防发展的先进经验,增强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的友好往来;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二、会员


协会会员有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享有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按北京现行有关规定,会费标准: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10元/年);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民防协会(Beijing Civil Defence Association,缩写BJCDA。)。

第二条 北京民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北京民防相关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含科研设计单位、开发建设施工单位、设备生产单位、产权和使用单位等)和对民防发展有一定影响的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社会性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民防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反映公众对民防公益事业的诉求,维护民防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防工程使用行业行为,团结广大会员,为城市民防建设和社区民防安全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北京市民防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索北京特点的民防发展道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促进民防公益事业发展,参与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行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的问题。

(二)经授权开展与民防相关的课题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协助主管部门搞好民防自愿者队伍建设和社区民防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

(四)根据授权开展行业评比、职业培训,提高行业水平和专业人员素质。

(五)落实行业自律。制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六)促进行业管理。依法或经受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证,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制定、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或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七)开展行业协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对外交流,借鉴国外民防发展的先进经验,增强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的友好往来;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协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协会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三)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结合制,理事和常务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聘请民房领域有“影响”的领导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以上单数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08年 月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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