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教委的有关通知


京教研[2009]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充分发挥北京高校在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速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成熟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京教研〔2008〕1号),市教委决定启动 北京市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工程中心建设是以北京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高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探索高校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 径,促进产学研结合,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建立新型的高校科研与转化的运行机制。同时,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提高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与工艺并实现产业化,培养一批既懂科研又懂管理的高级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活力、持续发展的产学研联合体,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二、建设工程中心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有助于解决共性和公益性的技术难点,提升高校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有利于增强我市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对高校特色优势学科领域以及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布局与倾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的领域和区域布局。

(三)突出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和企业的产业化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产业资源和学科交叉融合,鼓励高校与社会企业和投资机构联合组建并形成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行业高校特色优势学科领域与行业共建。

三、申报工程中心的条件

(一)高校与共建企业联合申报。高校与共建企业在长期合作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紧密协作的联合体,且共建企业获得过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等科技计划的经费资助。

(二)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具备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能力。

(三)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创新的能力。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经验,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系统集成能力较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六)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所依托高校、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共建企业能保证建设期间配套固定资产新增投资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相对集中且不低于2000平方米。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的适当放宽条件。

(七)已成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不得进行重复申报。

四、申报工程中心的程序

高校需联合共建企业,通过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按如下流程向市教委科研处申报:

(一)申请单位填报《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申报书》(附件2),经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申请;

(二)市教委受理项目申报书后,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提出初步考察名单,会议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三)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通过会议初审的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

(四)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提出工程中心建设建议名单;

(五)工程中心建设名单须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

市教委首批建设的工程中心主要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都市农业等领域。每校限报1个工程中心。

请有关高校按照通知要求,于2009年10月16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工程中心申报书(一式8份,含4份原件)。本文以及有关表格可从首都高校科研网下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校社会服务功能,为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服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启动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北京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高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探索高校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促进产学研结合,建立新型的高校科研与转化的运行机制;加强高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与工艺并实现产业化;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活力、持续发展的产学研联合体,为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

第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八条 市教委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高校与共建企业联合申报。高校与共建企业在长期合作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紧密协作的联合体;共建企业在申报前获得过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等科技计划的经费资助者优先。

(二)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创新的能力。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能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经验,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系统集成能力较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并配有一套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支撑。依托高校、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共建企业能保证建设期间配套固定资产新增投资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可酌情考虑。

(七)已成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不得再进行申报。

(八)已认定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成功后北京市高校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编写《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报送市教委。

第十一条 市教委对报送的《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列入市教委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需填写《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报市教委同意后,组织项目实施。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市教委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市教委同意。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市教委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20号)文件精神安排,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工程中心自行解决。

第三章 运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委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北京市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适时调整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高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监督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的落实,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二)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配合市教委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市教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5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可作为流动编制。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科研处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中期检查,及时处理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突出的工程中心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无效的中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项目验收管理。在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三年)结束时,工程中心提交建设项目总结报告、取得的成果、经费决算报告、工程中心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等验收材料,经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研处。由市教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对于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工程中心优先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立项计划,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于成绩为一般的工程中心经整改后需重新申报工程中心下一个建设周期;对于评估为差的工程中心,取消“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北京市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Higher Institu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施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各高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