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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教育学会技术物资研究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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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教育学会技术物资研究会




理事会简介


北京高等教育学会技术物资研究会在1989年由北京市各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与管理部门联合发起成立,是从事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备案的非营利性二级事会团体,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北京地区各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与管理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与管理的理论实践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发展规律,提出政策建议,实现创新管理;为各理事单位与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供货厂商之间建立真诚便捷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

理事单位


理 事 长:张家栋

副理事长:高 虹 李晓林 史天贵 陶春梅 万国良 王 杰 王晓华 武宝瑞 武晓峰 张永祥

秘 书 长:王晓华(兼)

理事单位: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首都体育学院

北京大学

北京农学院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首钢培训中心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北京市教委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北京服装学院

北京体育大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北京物资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印刷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戏曲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现代教育装备杂志社

北京联合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协和医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华北科技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

中华女子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历届理事长


第七届理事长 张家栋

第六届理事长 武宝瑞

第五届理事长 张连宝

第四届理事长 李桂芬

第三届理事长 虞汉良

第二届理事长 吴书详

第一届理事长 陈宝田

研究会章程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技术物资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为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技术物资研究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echnical Equipment,英文译名缩写为:BRTE。

第二条 本研究会由北京各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与管理部门联合发起成立,是从事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二级社会团体,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北京地区各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与管理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与管理的理论实践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发展规律,提出政策建议,实现创新管理;为各理事单位与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供货厂商之间建立便捷、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工作上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各高等学校的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高校技术物资购置、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研究成果评奖活动。

二、总结交流各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制度和经验,推动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组织高等学校技术物资购置、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政策培训活动;组织行业技术发展、技术应用、市场动向等方面的知识普及讲座和培训活动,努力提升高校技术物资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

四、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国内外交流考察活动;保持与主流设备厂商的密切联系,开展交流活动。

五、组织举办地方性教育设备展览会;组织理事单位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六、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调查研究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七、完成上级学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单位为团体理事单位。凡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承认并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有加入本研究会意愿,均可申请为本研究会团体理事单位。

第七条 理事单位申请入会程序:具备条件的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正式理事单位,并委派理事。

第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关心本研究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理事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全体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体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体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

四、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工作和公布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了解本研究会业务领域状况,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为理事单位现职业务干部。

四、身体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一届。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研究会财务预决算及研究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五、提名副秘书长,决定设立本研究会组织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研究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协调组织研究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因本研会为非法人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建立独立帐号,本研究会财务管理委托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帐号的单位进行直接管理财务。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完成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经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0日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